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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盤點刑訴法修正十大亮點:尊重和保障人權

2012年03月13日17:15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刑訴法 保障人權 修正案草案 趙婀娜 派員出庭 犯罪嫌疑人 人權保障 被告人 刑訊逼供 被害人

“你確定會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去嗎?”《紐約時報》的女記者盯著陳光中問道。

“我確定。”這位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回答道。

“真的能確定?”女記者又讓翻譯問了一遍。

陳光中笑道:“我真的能確定。”

這一幕就發生在2012年全國政協會議開幕的前一天。作為唯一一位參與過兩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法學家,包括美聯社、法新社在內的多家外媒都曾向陳光中提出過相同的問題。

在走過了16年的歷程,經過2011年8月和12月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不斷地研究、論證、征求意見后,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特別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諸多修改之后……3月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直備受關注,而與前兩稿相比,這一稿草案中赫然添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在法律體系里,刑事訴訟法是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權法”之稱,也被稱為“小憲法”。而這部已然被執行了16年的法律就在我們眼前迎來了一次意義深遠的“大修”。這次修正有哪些亮點?它又是如何誕生的?這次修改又有著怎樣的意義?

刑訴法“大修”十亮點

3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研閱這份修正案草案,人們發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平衡公權私權

辜勝阻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階段社會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入法引人注目。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訴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系方面處理得很好。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草案提出的上述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師法的眾多內容,在刑事訴訟中,公權一直是強勢,私權是弱勢,上述規定讓公權退了一步,讓私權進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

“不通知家屬”受嚴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

周光權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采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屬的范圍,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后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于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此時通知被告人家屬,可能確實有礙偵查,因此,修正案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辯護律師提前介入

加強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辯護人。而現行刑訴法則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人”大不一樣。

犯罪嫌疑人可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實質上是把過去法律上規定的審查起訴中在檢察院階段能請辯護人,推進到在偵查階段也可請,加強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為律師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本次修改把律師會見要經過批準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這3種案件上,用列舉方式明確了律師會見當事人需批準的情況,增強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于公安、檢察機關調整和轉換偵查重點,變“由供到證”為“由證到供”,提高偵破水平。

律師辦案不再“三難”

與律師法較好銜接,有助于檢察機關兼聽則明

許智慧代表(北京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修正案草案較充分地吸收了律師法的修訂成果,律師法實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訴法不一致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較好地保護了律師的職業權利,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的精神。

實踐中,因刑訴無相關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常被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會見”等為由而拒絕。

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些規定有利于解決刑事訴訟中律師所面臨的會見犯罪嫌疑人難、查閱案卷材料難、收集調取證據難“三難”問題。

簡易程序適用“擴容”

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蔡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將適用范圍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這就實現了“繁簡分流”,對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意義。

二是賦予被告人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更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有利于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是草案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審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問題

李鉞鋒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

過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沒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將“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過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把范圍限定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是慎重地注意把握這個程序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這個制度入法可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利于被害人權利的實現。

實踐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過隱匿財產等手段規避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難以實現。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與加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加害人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證被害人獲得加害人給予的及時有效賠償,這個制度入法可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給予證人特殊保護

證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由于現行刑訴法缺乏有效的證人保護機制,導致證人出庭率低,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和開展。如果大多數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對訴訟中的證據制度產生沖擊,進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明確了證人出庭范圍和證人保護細則。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采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將鑒定人納入保護范圍,并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上述規定能從法律層面給予證人特殊保護,打消出庭證人的種種顧慮,提高證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證人出庭難的問題。

非法證據將被排除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杜絕刑訊逼供

呂忠梅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

我國在1996年修訂刑訴法時,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因沒有明確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員受破案壓力或利益驅動,鋌而走險,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錯案件,社會反映強烈,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影響。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狀況,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修正案草案規定,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當前在刑事訴訟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況,如果依賴口供來定罪,嚴禁刑訊逼供是無法禁止的。

修改刑訴法要求處理好物證和口供的關系,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則可能改變完全依賴口供而忽視物證來定罪的傾向。

明確二審開庭范圍

限制發回重審,解決了案件反復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問題

羅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行刑訴法對二審是否開庭審理未作具體規定,針對實踐中大量案件未開庭的現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范圍,對當事人、上訴人對案件事實提出爭議的、對檢察院抗訴等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做出了列舉。

另外,實踐中易出現二審法院因案件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后報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仍以案件事實不清又發回重新審判的現象,造成當事人羈押期限延長,侵犯了當事人權利,也使案件久拖不決。草案規定,發回重審審判僅一次,如案件一審后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不再發回重審。

現行刑訴法雖規定,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實踐中存在變相“上訴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有利于保護被告人行使上訴權。

“少年犯罪”專列程序

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寬松環境和繼續發展空間

陳忠林代表(重慶大學教授)

修正案草案專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均設計了特別程序。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應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的一面。草案還規定,對犯罪比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除法律規定外,除司法機關辦案外一律不可查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社會,這就要求社會要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寬松的環境和繼續發展的空間。

“罪犯”的稱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時常會成為他們心中的陰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學、就業的愿望很難實現。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這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著積極作用。(人民日報,記者 宋偉 趙婀娜 丁汀 劉維濤 張洋)

“小憲法”上會:艱難的誕生

參與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草案的進步超過他的預期,“我們從2003年開始修訂,到2007年拿出35條的草案,當時一吵就沒有通過。你跟那次對比,現在就知道怎么看它了。走到這一步不容易。”

幾處細部的變化,可窺見立法突破之難:

一審稿規定,三種特定類型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師會見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許可,其中“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爭議最大,草案二審稿將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一審稿把現行法中列舉的非法獲取口供的方式中“威脅、引誘和欺騙”刪掉了,二審的草案恢復了現行刑訴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說,“實踐中仍然存在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法律委員會給常委會提供的材料中提到,“有關部門認為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會被社會誤解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交代,增加偵查機關的辦案成本。有些部門建議不規定。但是法律委員會還是堅持這一條。”

最初制定刑訴法是在1979年,那是中國歷史的特殊時期。“文革”后,三個月內制定七部法,其中一部就是刑訴法。主持立法的是彭真。十年浩劫后,從牛棚出來的他,痛定思痛,意識到法治對于這個國家的重要性。

彭真秉持的立場在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續。當時,主持修改的是曾任彭真秘書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業界流傳著公檢法三家爭執不下,尤其是公檢兩家擴張權力時,王漢斌敢于拍板的故事。最高檢從全國搬來數位博士為免予起訴搖旗吶喊,最終王漢斌一錘定音:取消!

經過那次修改,收容審查制度被送進歷史,檢察系統除了他們拼力捍衛的免予起訴權被取消,自偵案件的范圍也比以前小。

從目前的草案觀之,偵查機關,秘密偵查的權力被合法化,幾類案件中,偵查機關可以在住處之外的指定居所對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要經過許可。

在限制偵查權的部分,修改過程中的妥協痕跡明顯。

“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被認為是這次修改中最具變革性的規定,外界寄望于它能約束刑訊逼供,但“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的規定依然存在。

據記者了解,最新一稿還在后面加上了一句,偵查人員應該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政策和法律規定。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對面,是更加強大的“打擊犯罪”的呼聲。這一主旋律貫穿三十多年來中國的刑事立法。在近幾年社會治安形勢更加復雜的背景下,這次修改處處體現兩者的艱難拉鋸。

等著解釋

這次修改中,律師的會見權和閱卷權吸收了司法解釋和律師法的規定。不過,律師界仍有疑慮:“如果就是不讓會見怎么辦?”“如果就是不讓看卷怎么辦?”

1996年刑訴法剛規定律師會見權,各主管部門的約束性規定接踵而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也規定了限制性條款。實踐中,當律師的會見權得不到實現時,欲告無門。2000年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中,將偵查行為排除在外。

證人出庭制度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內容最多的部分,律師界對此也有疑慮:“如果證人就是不出庭,或者有關部門就是不讓證人出庭,怎么辦?”

“其實有時候就是一句話,證人不出庭,加一句,重要證人不出庭的,相關事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問題就解決了。”田文昌說。

2007年,田文昌和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曾經主編過一部刑訴法建議稿,每個章節都設置了救濟條款。陳瑞華說,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

法律界對這次刑訴法草案的一些規定存在兩種看法。最典型的是“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一種認為,寫上總比不寫好,多少是一件武器;另一派認為,做不到不如不寫,有法不依是對法治的破壞。

刑訴法沒有把話說透,給各個機關留下了競相解釋的機會。

1996年的刑訴法修正案通過后還未正式實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別出臺相關解釋,刑訴法本身才225條,三個機關的解釋加起來就有一千多條。

這次也不例外。據記者了解,兩高、公安部的有關人員已經摩拳擦掌,等著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通過,馬上啟動制定解釋的工作。(南方周末,記者 尤以)

讓國家與個人的博弈更平衡

110條,兩萬余字,3月8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這部被稱為“小憲法”的國家基本法律,交由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審議。

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制定,1996進行了修正。16年間,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相繼曝光,不斷拷問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來自司法界和社會各界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呼聲漸高。

王兆國說,本屆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個代表團提出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議案81件。迫切需要通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保障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保護公民訴訟權利。

此次修正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對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均作出規定,引起兩會代表、委員熱議。

摘掉刑訊逼供的“毒樹之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說,此次修改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意義重大。他提供了一份調查,這些年,有法學界人士做過研究,分析了二十起重大冤假錯案,結果發現主要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2010年5月9日,因為“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由于“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教訓非常慘痛,趙家為此家破人亡。這次草案明確規定,刑訊逼供得出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從源頭上根治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王利明說,國外把非法證據稱作“毒樹之果”,“刑訊逼供就是毒樹。”

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王利明認為,“這一點特別重要。”

跨過律師“三難”關卡

長期以來,刑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屢遭“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三難,成了難以逾越的三道關卡。

“此次刑訴法修改在辯護制度方面,完成了與《律師法》的銜接,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具有劃時代意義。”全國人大代表、曾經擔任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的彭雪峰說。

草案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能夠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案件,改變了原來在偵查階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詢”的情況。

一些刑辯律師有過慘痛的教訓——律師提前介入的權利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遭到偵查部門強力抵制,形同虛設,加之缺乏相應的救濟渠道,刑辯律師執業環境日趨惡化。彭雪峰說,全國律師協會年年呼吁,此次看到草案,作為律師他感到很欣慰。

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委員徐顯明對此處修改給予高度評價:整個修正案中條款最多、變化最大的部分是律師權利擴大,“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保障律師的權益,國家與個人的博弈就能更平衡些。”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說。

如何保障律師的權利不僅僅寫在紙面上?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說,“草案中規定,如果有關機關違法阻撓使律師的執業權益受到侵犯,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

證人出庭才能質證交鋒

慕平說起了一件自己當法官的判案經歷。曾經有一個案件被認為是證人必須要出庭。那是北京市通州區的一個搶劫案。兩個犯罪嫌疑人準備一起進入住戶家盜竊,沒想到被事主發現。結果事主被他們打死。

在兩個犯罪嫌疑人被一審判處死刑后,這個案子被翻案了。原因很簡單:當庭就看到兩個人被刑訊逼供的結果,手腕都青了。

當時合議庭休庭,要求公安人員必須出庭才行。但最終,公安人員拒絕了出庭。最后這兩個人沒有被判死刑。

慕平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證人基本不出庭。

刑事司法實踐中,不僅沒有法律規定強制或者保障證人出庭,實踐中證人出庭還經常受到威脅和打壓,公訴機關往往在法庭上以宣讀證人證言來代替證人出庭作證。

此次刑訴法修改,規定了保障證人出庭的相關制度。比如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并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證人都應當出庭。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要作為證人出庭。對鑒定意見產生異議的,鑒定人也應當出庭作證,并首次確立了證人保護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說,證人不愿出庭往往和證人安全權利沒有得到法律保障有關,刑訴法草案加強了對證人保護措施,實踐中需要得到細化,如遮蔽證人臉部、改變聲音等。

草案規定,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為了逃避,找種種借口不出庭。“如果這樣,訴訟難以繼續進行,可能犯罪就難以得到追究、被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司法公正難以實現,司法機關可以強制他到庭。”郎勝強調。(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亦君 崔麗 葉鐵橋 原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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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再作八處修改

“我已經80多歲了,這輩子應該沒有機會再參與刑訴法的修改了。這部法律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再斟酌、修改、完善。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不能停步,在維護人權方面還要下大力氣。”

——法學專家陳光中

“郎代表,給我們講講,修正案草案又做出了哪些修改?為何要修改?”3月11日上午,在山西代表團小組審議現場,幾位全國人大代表問同組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

3月10日晚上,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收到了《全國人大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相比3月8日的修正案草案,決定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郎勝回答說,經過3月8日下午的審議,全國人大代表總共提出了800多條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逐條進行了梳理、研究。

“主要的修改有八處,都是針對人大代表提出意見比較集中的條文。”郎勝說道。

郎勝透露說,3月9日,全國人大主席團表決前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兩次會議,討論人大開幕后代表們圍繞刑訴法提交的建議。

比如,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解決“證人出庭難”問題,增加專門條款,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對此,人大代表們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

方新代表就表示,證人作證雖然是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但不出庭是否就應該被拘留值得商榷。

郎勝進一步解釋,“證據在整個刑事司法過程中至關重要,無論是偵查、起訴階段,還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都是以證據作為工作對象,證據對于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與否、定罪量刑起著決定性作用,如果某個人做出了書面證言,進入法庭審理階段,證言被當事人予以否認,此時,證人就應當出庭參與質證,這也是我國刑事司法的發展方向。”

郎勝稱,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

考慮到不少代表對“不出庭就要拘留”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3月9日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此條款增加了緩沖內容,即出現“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狀況,先對證人進行訓誡,嚴重的再予以拘留。

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司法實踐中,許多證人不愿出庭的根本原因是擔心自己遭到打擊報復。

郎勝表示,為了彌補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保護證人的規定,比如證人出庭作證面臨危險,法院應當采取不暴露面貌、真實聲音的方法,證人自己也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提供保護。

據了解,刑訴法修正案已經基本定稿,3月14日本次人大會議最后一天,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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