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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根據《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5〕412號)等有關政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根據《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京經信委發〔2012〕24號),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或按上述辦法規定標準,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對社會服務資源起帶動作用的服務機構。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三條 資金重點支持建設和完善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投融資、信用擔保、法律、培訓等專業服務的公共平臺和為中小企業提供實驗、檢測等技術服務的開放性技術平臺,鼓勵以區(縣)、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為主體建立區域性服務平臺。支持內容主要包括:
(一)平臺建設項目,具體范圍包括:
1、必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2、軟件開發或購置支出;
3、為拓展公共服務范圍及為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對公共服務場地進行必要改擴建的支出;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并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委托的平臺服務場地租賃支出和專項服務經費支出;
(三)中央財政支持項目的地方配套支出;
(四)其他公共建設及服務支出。
第四條 資金采取撥款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優先支持經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平臺。
市、區(縣)兩級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委托的平臺項目按照總投資(支出)計劃,一次性核定項目總支持額度,按照年度階段性目標計劃,采取前補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級平臺建設項目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分年度投資(支出)計劃金額;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支持的區(縣)級平臺項目,市級財政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分年度投資(支出)計劃的50%。
其他平臺項目按照總投資(支出)計劃,一次性核定項目總支持額度,按照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和已達成階段性目標情況,分年度對已完成投資(支出)部分采取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當期實際完成投資(支出)額的30%。其他平臺項目最高總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對平臺服務場地租賃支出、專項服務經費支出的補助比例,市級平臺不超過總支出的50%,區縣級平臺不超過總支出的30%。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五條 申報平臺建設、場地租賃和專項服務經費補助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項目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在北京;
(二) 平臺建設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以上;
(三) 平臺建設項目的建設期不超過三年;
(四) 項目單位此前已獲得支持的其他平臺建設項目已竣工、驗收完成。
(五)申請服務場地租賃支出和專項服務經費支出補助的平臺,需經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且所提供的服務需受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