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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四章 申報材料要求
第八條 申報服務環境建設項目,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二) 《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支出明細表》(見附件4);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原則要求由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格式見附件5);
(四)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附件資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統計表、固定資產投資登記表、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2、申請服務環境建設項目需提供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已開工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等;
3、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已投入資金支付憑證;
4、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憑證、付息憑證及《借款合同審查表》(見附件6);
5、擬購置設備的詢價資料;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見附件8);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入駐企業獎勵項目,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創業基地入駐企業獎勵申請表》(見附件7);
(二)創業基地申報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
(三)創業基地與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
(四)創業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此外還需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具體根據評審單位要求提交);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見附件8);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五章 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每年不定期組織項目申報,并將項目申報通知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及首都之窗等網站公布。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對符合資金使用條件和范圍的擬支持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市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和當年預算情況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服務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的審批、監督和驗收參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及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基地獎勵項目的單位,應認真核實所申報的入駐企業是否屬小型、微型企業,如發現故意虛假申報的,將取消創業基地獎勵申請資格,如發現以虛報數據等手段騙取資金,或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請財政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已獎勵的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追回;已獲得認定且情節嚴重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取消其“創業基地”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資金申報材料
2、申報材料清單
3、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申請表
4、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項目支出明細表
5、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
6、借款合同審查表
7、創業基地獎勵申請表
8、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