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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昆明市節約能源條例》已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節能服務機構如果弄虛作假,不客觀、公正地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從能源生產、經營和利用的現狀來看,昆明市第二產業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能源利用率仍然不高。“十一五”期間,昆明單位GDP能耗下降了23%,“十二五”期間,昆明單位GDP能耗要在“十一五”的基礎上再下降18%,節能的形勢十分嚴峻。
“該《條例》對依法規范昆明能源的生產、經營、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翎介紹,《條例》經過多次討論,明確了房地產、交通、電力、建筑、工業、農業等行業的節能范圍、責任及獎罰等內容。
《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型建筑材料、設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同時,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驗收。若違反規定,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在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及采用的節能設施等。若違反規定,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禁止引進、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未達到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未實現上年度節能目標,或者能源利用效率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的重點用能單位,將實施能源審計。同時,各縣(市)區政府應將節能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記者 浦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