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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違約金降至4‰
程某不服法院的判決,向海淀檢察院提出申請,希望檢察院提請民事“抗訴”。
海淀區檢察院介紹,“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程某提供的合同中的“滯納金”,其實是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每天5%的違約金存在約定過高問題,建議法院暫緩執行。
近日,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建議,啟動再審程序。吳某與程某在法院調解下,和解將違約金降至每天4‰。
“根據程某的經濟條件,他可以承受如今的幾十萬元的違約金。”檢方稱。
■ 律師說法
違約金超損失30%屬“過高”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李兵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李兵律師稱,另外,《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做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七十九條(部分)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