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房地產交易合同的訂立是一種民事行為,簽約各方應對生效合同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負責,交易當事人應當審慎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從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目前查處的已發生案例看,大部分房地產經紀糾紛是交易當事人為了達成交易而遷就某些合同條款所致。由于這些合同條款作了有利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約定,交易當事人在房地產經紀糾紛訴訟案件中一般較難勝訴。
本報北京1月26日訊 記者謝然浩報道:建設部新聞發言人今天就當前房地產經紀市場中存在著的損害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鄭重向廣大消費者提出了審慎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建議。
訂立合同“三個做到”
新聞發言人建議消費者在訂立交易合同時做到:一是采用房地產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推薦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簽訂合同。二是不要輕信某些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口頭承諾,要把所有的約定落實為書面合同條款。三是認為合同條款含義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認為條款不完善的,應當堅持要求對有關合同內容進行細化、改進或完善。否則,不能簽署合同。
交易安全“四項提示”
發言人就房地產經紀市場中存在的影響交易安全問題向消費者提出四方面提示:
一是妥善管理房地產交易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占壓挪用交易資金是當前房地產經紀市場存在的最大風險。建議交易當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資金的,應在訂立買賣(租賃)合同時,明確交易款項的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內容。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交易資金的存儲和劃轉一定要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不能通過該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二是選擇運作規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良莠不齊,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規模小,管理混亂,經營不規范。交易當事人在委托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應當對擬委托的房地產機構辦公場所做必要的實地考察,并向有關部門了解其被投訴舉報的情況后,再簽訂委托合同。特別提醒消費者,社會上出于商業性目的開展的房地產經紀行業評比活動名目繁多,切勿把這些評比活動授予的所謂“榮譽稱號”作為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依據。
三是確認售房(出租)人對所出售(出租)的房產具有合法處分權且產權無瑕疵。購(租)房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房地產權屬登記信息,了解所購買(承租)的房屋產權有無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出售(出租)該房產的人是否為房屋產權人,防止因“一房多賣(租)”、交易人對交易標的房屋無處分權以及房屋存在權利限制等問題引發矛盾糾紛,導致不能正常達成交易而蒙受經濟和精神損失。
四是堅決維護合法的交易知情權。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以低價購入(租賃)、高價售出(轉租)等方式賺取差價,是通過向交易雙方隱瞞真實的成交價格。建議交易雙方通過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如實披露成交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義務。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應當建立交易信息的溝通聯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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