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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2010-2020年)

2011年04月13日10:24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考試招生 綜合素質評價 民辦高等學校 公共教育服務 教育法律法規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八章切實辦好特殊教育

  (二十七)關心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特殊教育是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基本途徑。各級政府要加快發展特殊教育,全社會要關心支持特殊教育。努力提高殘疾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殘疾學生積極面對人生、全面融入社會的意識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養。

  (二十八)努力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加快推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到2015年,人口30萬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設區市應有一所面向全市的寄宿制聽障類特殊教育學校,其中省會城市建設一所面向全省的視障類特殊教育學校。沒有創辦特殊教育學校的縣(市、區)要在普通學校開辦特殊教育班。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殘疾人入學,不斷擴大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特教班規模。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加快發展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大力推進殘疾人職業教育,逐步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重視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在普通高校積極開設適合殘疾人教育的專業。到2020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特殊教育體系。

  (二十九)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把特殊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特殊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到2012年,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達到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6倍以上。逐步提高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積極籌措社會資金,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教職工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嚴格落實特教津貼政策。在優秀教師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師比例。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第九章大力支持民辦教育

  (三十)健全民辦教育扶持政策。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推動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各地要把民辦學校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民辦學校建設涉及的規費征繳與公辦學校相同。探索“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向”事業單位法人“轉變的有效途徑。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人事代理等制度。支持縣(市、區)將民辦職業學校、民辦中小學、民辦幼兒園教師納入縣域教師管理,合理配置。鼓勵金融機構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給予靈活多樣的信貸支持。扶持特色鮮明、社會認可的民辦學校加快發展。

  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民辦學校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學生同樣的助學政策。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特別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各級政府對為民辦教育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學校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完善獨立學院管理運行機制。進一步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規范獨立學院協議和章程,合理確定普通高等學校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價值和實際出資額,推動獨立學院健康發展。

  (三十一)依法加強民辦教育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監督檢查。

  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民辦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保障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積極推進監事制度。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的作用。完善民辦高等學校督導專員制度。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積極引導和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

  依法加強民辦學校管理。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開展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試點。依法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制度,確保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健全民辦學校審批、變更、重組和退出機制,推動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資產、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建立民辦學校信用登記、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加強民辦教育協會和中介組織建設,推動行業自律。規范民辦學校招生,實施辦學過程監督。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年檢制度。

  (三十二)提升民辦教育辦學水平。堅持統籌兼顧,整體規劃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對民辦教育的功能、類型、層次、結構等進行合理定位,促進民辦學校加強內涵建設。支持民辦學校利用自身資源為社會提供綜合服務。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辦出特色,力爭2至3所民辦高等學校辦學水平在全國同類民辦高等學校中名列前茅。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優質特色保教服務,支持民辦中小學特色辦學,支持具備條件的民辦高等學校申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健全民辦學校質量評估監控體系,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評估。支持和促進民辦高等學校在省級科學研究平臺、重點學科建設以及研究生教育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十章推進教育體制改革

  (三十三)探索人才培養體制改革。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樹立全面發展、人人成才、多樣化人才、終身學習、系統培養等先進理念,建立適應不同年齡學段、不同類型人才的培養模式,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渠道互通、選擇多樣的人才培養體制。

  注重學思結合。改革課堂教學,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教學,激發學生好奇心,培養學生興趣愛好,引導學生主動參與、積極思考、大膽質疑。確定不同教育階段學生必須掌握的核心內容,建立教學內容更新機制。

  堅持知行統一。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制訂大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教育指導綱要,增強學生科學實驗、生產實習、技能實訓的實際效果。健全大中專學生見習制度。建立覆蓋全省的社會實踐基地和校外活動場所,引導學生就近參加社會實踐和校外活動。加強學生社團組織指導,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和公益事業。

  注重因材施教。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導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發展每個學生的優勢潛能。建立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機制。加強對優異學生在跳級、轉學、轉換專業以及選修更高學段課程等方面的指導。探索高中階段學校和高等學校合作培養創新人才模式。按照嚴入口、小規模、重特色、高水平的原則,探索對拔尖大學生進行專門培養的途徑和方法。進一步完善研究生、本科和高職(高專)等不同層次學生的培養體系。

  創新質量標準。建立多樣化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建立相對獨立的評價主體。形成以質量和特色為主要內容的學校評價機制。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完善綜合素質評價。建立以職業學校培養能力和學生就業水平為重點的職業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建立以提高成才率為主要目標,政府、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高校內部質量評價機制。

  確立人才導向。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品德為重點,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發現機制,強化對實踐能力的考察,克服用人部門單純追求學歷的傾向。

  (三十四)加快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發揮考試招生在公正選拔人才、維護教育公平、促進學生健康發展、保證教育質量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教育考試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建立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形成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和培養創新人才的正確導向。

  完善中等及以下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免試入學原則,進一步完善初中就近免試入學辦法。完善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提供更加科學的依據。改革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方式,發揮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規范優秀特長生錄取程序與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注冊入學。

  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推進普通高等學校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完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辦法,把考試評價結果作為高等學校招生選拔的參考依據并逐步發揮其作用。規范藝術、體育類專業全省統考和學校考試辦法,提高考試的科學性和公信力。改革研究生考試招生辦法,發揮導師在選拔錄取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公正的有利于高等學校人才選拔的多元錄取機制,建立和完善擇優錄取、自主錄取、推薦錄取、定向錄取、破格錄取等錄取辦法,增加考生選擇機會。實行分類考試改革,從2013年始,實行普通本科與高職(高專)分類考試。

  加強考試招生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完善考試信息公開制度,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督。規范招生加分政策,促進考試公平。規范學校招生錄取程序,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加強誠信制度建設,防范和嚴肅查處考試招生舞弊行為。

  (三十五)探索建設現代學校制度。適應時代發展需要,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隨著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逐步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進一步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完善監管機制,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

  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堅持和完善公辦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強化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和學術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教職工和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加強學校章程建設,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2015年以前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勵機制。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多方面代表參加的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吸引社會賢達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和管理,提供咨詢服務,形成高校和行業企業密切合作與共建的模式。創新高校后勤管理模式,推進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推進專業評價,高等學校應接受社會和專業機構的評價和監督。建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和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

  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健全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進一步完善校長任職條件和任用辦法。實行校務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普通中小學建立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

  (三十六)推動學校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以增強學校辦學活力、提升辦學質量和提高辦學效益為目的,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的辦學格局,促進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有序競爭,共同發展。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和扶持薄弱學校發展為重點,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探索公辦學校多種形式辦學,增強辦學活力。探索讓部分優秀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及團隊管理多所學校(幼兒園),共享先進管理經驗。支持公辦學校之間、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聯合組建教育集團,改造薄弱學校,扶持新校發展。推動公辦職業院校實現辦學方式多樣化。

  促進社會性教育培訓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力量以適應社會需求和市場調節為原則,興辦各類非學歷的成人繼續教育、專業技能培訓、業余文化培訓和教育培訓咨詢等機構和企業。

  支持社會聲譽好、實力強、質量高的教育培訓機構和企業加快發展,實施連鎖經營,發揮品牌效應。健全社會性教育培訓機構監管體系,切實加強管理,規范市場秩序,建立學費管理機制,完善稅收和鼓勵政策。

  (三十七)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

  落實各級政府責任。省政府加大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力度,根據國家標準,合理確定辦學條件、教師編制、成本分擔等實施標準,推進教育綜合改革,促進教育區域合作。支持和督促市、縣(市、區)政府履行職責,發展管理好當地各類教育。健全縣級統籌,縣、鄉共建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依法落實省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省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統籌落實義務教育經費,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依法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防止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注意加強與鄉鎮政府的溝通,尊重鄉村的意見,發揮鄉村發展教育的積極性。健全以設區市為主、政府統籌、行業參與、社會支持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調動行業企業參與辦學的積極性。完善以省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完善省部(行業)、省市共建高等學校的管理模式,對達到一定標準的設區市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根據設區市財力狀況和要求,逐步上劃省管,支持設區市政府發展主要為當地服務的高等職業教育,促進條塊結合,辦好區域高等學校。切實保障高校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設區市要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轉變政府管理職能。改變政府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綜合運用立法、撥款、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資源配置等手段進行管理,減少行政干預。規范決策程序,重大政策出臺前公開討論,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完善教育中介組織的準入、資助、監管和行業自律制度。加強教育監督檢查,完善教育監測評估體系,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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