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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一系列刑事強制措施的不斷完善,才能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此次刑訴法對強制措施進行了較大調整。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多項刑事強制措施的完善,確保了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一般犯罪沒有“有礙偵查”
某人失蹤后,其家人費盡周折尋找未果,焦急萬分時,突然從警方處傳來消息,人早已因涉嫌犯罪或拘留、或逮捕、或被轉往某地“監視居住”了。類似的離奇故事被網民稱為“被失蹤”。
對于限制人身自由而不通知家屬,執行強制措施機關往往會以“有礙偵查”來回應,可能是該犯罪嫌疑人有同伙,如果將拘捕信息披露,會讓同伙有逃脫的機會或證據被銷毀。
陳衛東說,現在新的刑訴法將“有礙偵查”的范圍限定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兩種情形。
陳衛東表示,刑訴法修正案同時也有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規范監視居住防刑訊
逮捕方面,刑訴法修正案細化了逮捕條件,完善了審查批準逮捕程序,特別是增加規定審查批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與程序。
關于監視居住,刑訴法修正案增設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五種可以監視居住的情形,以及不在其住處、而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適用條件,同時規定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這實際上也是一種保護被監視居住人的體現。”陳衛東表示,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是為了防止出現這些場所變成“第二派出所”,并且出現刑訊逼供的情況。
■ 法條摘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案例回放
警方拘半月 記者被失蹤
2008年12月1日,北京《網絡報》記者關鍵,在山西太原采訪過程中和家人失去聯系。
直至12月15日,關鍵的親友才接到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民警用關鍵手機打來的電話,稱關鍵已被刑拘。
當晚8時,新華網山西頻道發稿稱,“《網絡報》失蹤記者關鍵因涉嫌受賄于12月1日被河北省張家口市警方帶走。”
次日上午,張家口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通知家屬,有可能妨礙偵查的話,警方可以不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家屬。
【解讀專家】
侯鳳梅(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張月(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
【舊法釋案】
被失蹤未影響法院定罪
據媒體報道,2008年12月7日,關鍵“失蹤”近一周后,親屬到他在太原市所住的酒店尋找。
酒店大廳監控錄像顯示,12月1日下午5時13分,關鍵來到酒店大廳,坐在角落里的沙發上。5時58分,一男子坐到關鍵對面,后打電話離開。錄像還顯示,1分鐘后,該男子隨同另外4名男子,再次走進大廳,并圍住關鍵。隨后,他們把關鍵架出了大廳,并塞進酒店外一輛銀白色的大眾途銳。
當天,關鍵的親屬向當地警方報案,次日山西太原警方認定關鍵為“失蹤”,并對其是否被“綁架”展開進一步調查。關鍵“失蹤”事件一時引起廣泛關注,直至警方確認關鍵是被刑拘。
法院的判決未提及關鍵被失蹤情節,判決關鍵明知蔚縣方面害怕媒體公開報道礦難真相,而以公開報道此事故真相相威脅,強迫他人接受廣告服務,從而構成強迫交易罪,關鍵被判刑一年,緩刑兩年。
判決后,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對此事進行了通報。
【新法辨析】
限有礙偵查關鍵在執行
“關鍵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礙偵查’案例,當時的影響也非常大。”關鍵的辯護律師張月表示,關鍵涉嫌受賄一案中,已經排除了“無法通知”的情形,使得什么情形屬于“有礙偵查”成為關注的焦點。
另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但因為當時案情不明,無法判斷警方刑事拘留關鍵后14天都沒有通知家屬,是屬于哪種情形。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侯鳳梅表示,在律師辦理案件的實踐中,有不少情況是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就不知道這個人上哪里去了,采取強制措施后如果不通知家屬,嫌疑人就很難及時獲得法律幫助。
侯鳳梅說,“法律關鍵還在于能不能嚴格執行。”侯鳳梅希望,刑訴法修正案實施后,辦案部門遵守“有礙偵查”的規定,依法辦案,維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張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