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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規定,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我們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盤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區、滇西邊境山區、大興安嶺南麓山區、燕山—太行山區、呂梁山區、大別山區、羅霄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及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條中央財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的受助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助學金預算后,應盡快分解下達,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按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中央財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按時撥付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柜臺激活資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九條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督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收費。
第十條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顚S谩Y~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07〕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