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7日電(記者李京華)“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對2005年至今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申訴案件進行了一項調研。一個令人不解的數字擺在檢察官面前,2年多的時間里該院共受理勞動爭議申訴案16件,完全敗訴的案件為15件,只有1件為部分勝訴。
洪某勞動爭議申訴案有一定的典型性。洪某于1994年與某國企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1年。2000年合同期滿后,單位拒絕與他續簽合同。2001年單位將洪某的檔案轉到街道,而洪某認為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2004年,洪某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他的請求。后洪某不同意仲裁裁決,又訴至法院,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后,洪某又來到朝陽區檢察院就此案進行申訴。
勞動爭議糾紛屬于仲裁前置類案件,產生勞動爭議應該及時提起仲裁。如果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者直接去法院訴訟或提出仲裁時未提及其他多個請求時,法院就不予支持。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仲裁前置。檢察官建議發生勞動爭議應該及時提起仲裁。勞動爭議案不同于其他糾紛時效,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本案中洪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多年后才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這早已超出了案件的仲裁時效規定,在法律上已經無法得到相應的保護。
目前我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數量很大,有《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多部法律,其他的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條例、條文也不勝枚舉,檢察官提示廣大勞動者認真學習法律,應根據自己的勞動爭議類型適當提出訴訟請求,有針對性地運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朝陽區檢察院受理的大量勞動爭議申訴案顯示,勞動者雖然有較強的維權意識,但是保存證據的意識觀念一般比較差,這就容易造成即使自己有理也因為沒有證據而敗訴的情況。檢察官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要有憂患意識,平時要注意收集有關的證據,這對增加訴訟的勝算大有裨益。有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雙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有舉證的義務,也就是哪一方要證明自己有理或對方有錯都要自行提供能夠證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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