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25日電(記者徐盈雁) “對于殘疾人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這是近日出臺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中規定的。
該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出臺。辦法規定,檢察院要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種刑事犯罪行為,特別是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擊力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加以糾正。
根據該辦法,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殘疾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應依法從寬,盡量挽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至于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對于殘疾人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確實需要起訴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殘疾人,要采取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依法從寬處理。
該辦法還規定,檢察院應對殘疾犯罪嫌疑人盡申請法律援助的告知義務。在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的同時,檢察院應同時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