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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記者 焦夢 實習生 鄭之鈺)近日,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發起的“治理大氣污染——能源政策路線圖”討論會在京舉行。德意志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認為,可以通過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機構投資者在決策過程中考慮環境因素等手段引導綠色投資。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馬駿計算 |
馬駿介紹,當前中國的產業結構性問題與過去大量投資進入污染性產業有關。他說,中國重工業在經濟中占比為主要經濟體中最高,而重工業單位產出污染為服務業的9倍。中國的煤炭占能源消費比例近70%,清潔能源占比只有13%, 為發達國家比重的1/3到1/4。另外,從交通運輸結構來看,中國城市居民出行有7%利用地鐵,90%多都是公路交通,地鐵出行產生的污染是私家車的1/10,交通運輸結構也是污染的一個因素。而發達國家大城市的地鐵出行比例高達70%。馬駿認為,在目前的價格體系下,因為環境成本沒有內生化,許多綠色產業沒有足夠的回報率,因而不能吸引足夠的社會資金。“污染型行業市場的高回報率促使大量投資進入污染性的項目,”他說。
他認為,政府的財政手段對綠色金融的杠桿作用最為明顯。他引述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其《利用公共財政機制激勵私有部門對抗擊氣候變化的投資》所作的報告:公共財政機制是解決環境問題方案的一部分,每1美元的政府資金可以調動3-15美元的私人投資。政府可以采用包括對綠色貸款貼息,對環保產業的產出提供價格補貼,對綠色項目提供擔保,政府采購環保項目,如建造使用太陽能的大樓、新能源汽車等扶植政策。
據他估計,在今后五年中,中國的綠色產業每年約需投入2萬億元左右,因此完善金融制度建設至關重要。他認為除了財政資金之外,還有一系列金融體制安排也可以撬動社會資金投入綠色產業。這些安排不一定需要多少財政投入,但可以通過立法、要求改變評估體系、建立社會責任體系、提供環境成本信息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銀行和投資者對綠色項目的偏好, 減少其對污染型項目的投資傾向。
馬駿認為,金融制度完善后,金融機構的投資分析自然會把環境污染帶來的成本引入投資決策。他還列舉了美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由于投資了污染型項目而被起訴的例子,來說明金融制度立法對投資者的約束作用。“通過立法,明確追究金融機構如銀行等對所投資污染項目的法律責任,”他說。
馬駿建議建立上市公司的環保社會責任規范和信息披露機制,將環境因素引入上市公司的信用評級。“可以通過建立綠色投資網絡的方式給上市公司施加壓力,希望他們更多地承擔社會責任.”馬駿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