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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今起實施 減刑假釋裁定書須在互聯網公布

發布時間: 2014-06-01 11:11:57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王永吉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規定 減刑 假釋 裁定書 新聞出版

中新網6月1日電 (王永吉)減刑、假釋裁定書須在互聯網公布、公安部規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新聞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主動公開案件信息……進入六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實施細則(試行)》等一批法律法規正式實施。

減刑、假釋裁定書須在互聯網公布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該《規定》今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司法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3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隨后于4月29日公布《規定》。

《規定》明確,對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等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規定》專門對書面審理進行規定:一是規定合議庭人員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二是強調書面審理的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

《規定》特別強調,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此外,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公安部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

由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今日起實施,《規定》共分七個部分,對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執行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了三種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其中,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羈押監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規定》要求,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規定》特別強調,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還明確,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法過錯的,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新聞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主動公開案件信息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公開《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今日起正式施行。

《細則》規定,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案件信息。沒有設立政務網站的,也可以通過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主動公開案件信息,原則上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公開。

《細則》指出,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案件信息,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細則》明確,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對案件信息予以公開,并報上一級機關。因案件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政治和經濟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新聞出版(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決定不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并報上一級機關批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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