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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主體工程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總結我國環境管理的實踐經驗,由我國首創,并為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起來,成為貫徹環境保護“預防為主”方針的完整的環境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