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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 王振紅)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面臨的資源供給壓力、環境污染及生態系統退化問題日益嚴峻,已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霧霾等環境污染問題也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實現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不僅成為社會的共同愿望,也成為我國政府的基本國策。綠色發展需要綠色金融保駕護航,綠色金融發展勢在必行,要如何構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呢?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財金研究室副主任、高級經濟師李若愚認為,要加強綠色金融的立法、執法與監管,加大政府對綠色金融的扶持力度,督促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開展綠色信貸業務,積極發展綠色直接融資,穩步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李若愚指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目前仍處于初始的探索階段,面臨諸多問題,難以滿足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未來綠色金融體系建設任重道遠。目前,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金融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計劃把綠色金融作為該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為滿足未來巨大的綠色投資資金需求,我國應建立一個較為系統的綠色金融體系以激勵綠色投資,引導大量民間資金進入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等綠色產業。
對于未來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建議:
第一,要加強綠色金融的立法、執法與監管。
一是要加快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框架。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方面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未來應參照“赤道原則”和國際銀行的普遍做法,制定并完善“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碳交易市場的業務實施細則,從法律法規層面對企業信息披露等進行硬性約束,轉變綠色金融產品的自愿性,促使環境保護與綠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協調,確保綠色金融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二是建立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綠色金融監管制度,構建多層級監管體系。建立統一的、透明的企業環境污染與金融機構綠色金融開展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各部委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對于非金融企業,全程監督并適時披露企業生產經營環節中的相關重要信息,同時,加大對企業環境污染違法處置的執法力度。對于金融企業,對綠色金融運行過程實施有效監管,加強環保部門與“一行三會”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發揮民間 NGO 組織、輿論媒體等第三方監督職能,打造“縱向監管、橫向監督”的多層級監管體系。
第二,加大政府對綠色金融的扶持力度。
綠色金融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需要政府公共資金和政策性資金的介入,也需要政府給與一定的政策扶持。
一是可組建政策性綠色銀行,注冊資金可部分來自政府公共資金投入、也可動用部分外匯儲備注資或從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和具有長期投資意愿的機構投資者等處籌集。
二是可通過設立環境稅或通過政府財政資金劃撥、或向央行申請再貸款等方式成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對綠色企業產品開發進行直接投資,或用投資控股的方式,對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企業進行積極的資金滲透,促進這些企業加強對節能技術與綠色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綠色信貸擔保制度,通過財政資金擔保杠桿,放大環保信貸的投入規模。
四是綜合運用財政貼息、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機構加大對環境保護項目融資支持的信貸風險,引導和撬動大量社會資金進入綠色投資與綠色產業領域。
第三,督促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開展綠色信貸業務。
目前已有的鼓勵綠色信貸的規定和政策意見許多還停留在原則層面,實際操作仍未到位。這些綠色信貸政策主要針對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貸款,卻較少提到為環保行業或環境友好型企業提供貸款等措施。赤道原則尚未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普及。
未來促使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拓展綠色信貸業務,需要在提升其促進綠色發展的資金保障能力的同時,通過監管政策和信貸政策積極引導和推動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
一是允許銀行發行綠色債券,以為綠色貸款提供較長期限、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環境違法企業的資金支持,引導銀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產業、節能環保等領域的貸款支持力度。
三是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產業發展的要求,不斷完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提供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并以“赤道原則”的國際規范為依據,制定商業銀行的信貸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對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銀行在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定、再貸款、抵押補充貸款(PSL)、存貸比監管以及貸款風險權重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從而調動并確保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
四是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建立專門的綠色金融的事業部,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目前,我國赤道銀行只有興業銀行一家,未來可鼓勵更多銀行采納赤道原則,成為赤道銀行。
第四,積極發展綠色直接融資。
綠色債券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或項目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來籌集發展資金。可以考慮通過對債券投資人免除所得稅等方式,來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在綠色債券的界定和發行規則制定上,監管部門應加快出臺更為具體的政策或指引。加快推行綠色評級制度,綠色評級好的企業和項目可降低融資成本,綠色評級差的則會提高融資成本。通過綠色評級使更多的資金進入到綠色行業,減少對污染型的投資。
發行股票方面,建立健全“環保審查”機制,加快推動具有較高環境標準公司的首次公開募股(IPO)審批程序。明確綠色產業和企業的認定標準,簡化綠色企業IPO審核程序,對于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項目,可優先考慮上市融資,或適度放寬其股票發行資格限制,建立環保企業上市的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新三板綠色企業優先開展專板試點。可提高環保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及IPO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靈活性,適度放寬所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綠色企業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比例。
第五,穩步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鼓勵綠色金融創新。
作為最大的碳排放國,我國有潛力在可持續能源、綠色科技等方面領導世界。但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相對滯后,缺乏全國統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場,在碳金融服務上國內金融機構參與不足,缺乏碳期貨、期權等各種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務支持。國家發改委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
按照發改委的規劃,全國碳市場建設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2014-2016年,前期準備階段。二是2016-2019年,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階段。三是2019年以后,全國碳市場快速運轉階段,屆時全國碳市場將逐步走向成熟,在溫室氣體減排中承擔核心作用。未來應穩步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在加強立法和頂層設計的基礎上,合理規劃配額和交易機制,提高市場流動性。在發展碳市場的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服務,研究推進碳期權期貨、綠色金融租賃、節能環保資產證券化、與碳資產相關的理財、信托和基金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等。鼓勵綠色保險的創新,拓展綠色保險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