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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實習生金慧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人口和社會發展報告2014——人口變動與公共服務》顯示,1985年7月,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規定》,明確了中國公民在非戶籍地長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居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時,可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突破了“一戶一簿”的局限性。
為規范流動人口的管理,公安部進一步頒發了《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暫住時間擬超過3個月的16周歲以上人員,可申領《暫住證》;對外來開店、辦廠、從事建筑安裝、聯營運輸、服務行業的暫住時間較長的人員,采取雇用單位和常住戶口所在地38主管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由這些單位的負責人登記造冊,及時報送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登記為寄住戶口,發給《寄住證》。
1992年8月,公安部擬制了《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對象為外商親屬、投資辦廠人員、被征地的農民。允許他們以“藍印戶口”形式在城鎮人戶, 享受與城鎮常住戶口同等待遇(由于戶口簿印鑒為藍色,故也稱作“藍印戶口”)。
“藍印戶口”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入鎮農民轉變身份,成為新的城鎮居民并與原 有的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二是農民入鎮時要支付一定的建鎮費、開發費等,即城鎮戶口成為商品,農民要轉變身份就必須購買或變相購買城鎮戶口;三是藍印戶口不屬于 國家嚴格控制的農轉非指標,但只在當地有效,遷往其他城鎮時不予承認。“藍印戶口”也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和暫住戶口之間的戶口形式,但由于附屬權益明顯增加,吸引力較之前的“自理口糧戶口”大為增加,并一度出現各地以集資為由向社會公開出售戶口的現象。它也標志著準入制度開始擴大到小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