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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實習生金慧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人口和社會發展報告2014——人口變動與公共服務》顯示,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提出了“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發展目標。
我國城鎮人口在2013年達到7. 3億人,其中2. 69億人為流動人口,包括1. 66億人外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城鎮化率達到53.7%。受城鄉分割戶籍制度影響,這些流動人口未能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城鎮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城鎮內部出現新的二元矛盾,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隱患。對此,《意見》明確要求,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和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等五項具體措施,同時還要求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和居住證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權益”是本次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2014年《意見》明確提出要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這意味著在城鎮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將能夠在子女教育、就業扶持、醫療衛生、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等方面逐步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逐步實現要以居住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載體,將其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即流動人口以一定條件申領居住證,并通過建立健全與相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使尚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居住證持有者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特別需要指出的,在中等城市及以上規模的大城市申請居住證和申請落戶的條件,關于合法擁有穩定住所的標準有所放松,包括了租賃住房。同時,2014年《意見》還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所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針對不同規模城市而限定了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保年限和合法擁有住房(含租房)的范圍、條件等,以防止門檻過高而導致政策失效。從以往各地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探索實踐來看,積分落戶入戶門檻普遍比較高,如果不能實現居住證作為載體與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掛鉤,那么農業轉移人口就很難在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落戶或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因此,從整體來看,此次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為流動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權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