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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宣布我國養老基金將正式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營,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司長陳良、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建設銀行養老金業務部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組長馮麗英就《辦法》的頒布將會給關系民生的養老帶來的變化和如何確保投資安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辦法》出臺后,廣大網友最關心的莫過于怎樣保證養老錢“入市”后的安全,是否有有效的監管和相應的基金風險準備制度。對此,馮麗英表示,作為養老金的運營機構的從業人員,她認為從基金安全和風險防控方面,整個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至少從五個層面對政策和原則做出了規定。
第一,對管理機構的規定。《辦法》說了,對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都規定了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要求他們建立內部的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資產配置策略。這點來講,首先《辦法》規定了,目前養老金的投資只是在境內還不能投到境外,在投向上對產品也做了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剛才提到的,對于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股票型的養老金產品,合計的上線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這也是一個風險的控制措施。
第三,風險保證制度,就是風險準備制度。《辦法》也規定,受托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要分別按照管理費的20%和投資收益的1%來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投資虧損的彌補。對于所有機構違反規定去做投資,對基金造成損失和對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四,在監管方面,監管主體仍然是國家的主管部門,包括各地歸集的基金有多少交給投資管理機構去運營,都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報告;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要定期向委托人和監管機構進行報告,進行監督。
第五,關于信息披露制度。每年管理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投資的收益情況和財務報告,讓公眾有知情權,并且能夠接受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