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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12月14日訊 據法國媒體12月12日報道,近日,195個國家代表齊聚法國巴黎布爾歇參加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并于本周六晚通過了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定。
此項全球氣候協定第二條款規定氣候升溫不超過工業時期前2攝氏度(現在已經超過0.8攝氏度),并盡力控制在1.5攝氏度,以響應全球變暖下氣候脆弱的國家的要求,尤其是受海平面上升威脅的島國。
氣候協定中也存在模糊因素: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沒有設置明確的數值目標。協定僅僅同意“溫室氣體的排放很可能會快速達到一個峰值,發展中國家實現減排將比發達國家晚。人類應該在21世紀后半葉把溫室氣體降到一個容易被植物或者海洋吸收的濃度水平,我們也稱之為“碳中立”。這條路徑無法保證升溫幅度低于在2攝氏度。
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定
就目前而言,在186國同意基礎上設置的減排計劃是在203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550億噸,而要將溫度升幅限制在2攝氏度以內就需要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400億噸。從現在到2018年,研究氣候變化的專家團隊將會確定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具體水平,以滿足1.5攝氏度升溫限制。巴黎氣候大會也會制定各國責任分配的明細,并號召參會各國在自愿基礎上設置最高的減排目標,直至2013年的減排計劃修訂。減排計劃將每五年更新一次,而各國需要每年提高減排目標。
共同的有區別的責任
“有區別的責任”一直是討論的中心原則之一。發展中國家呼吁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做出更多努力。而發達國家更希望與發展中國家平分責任。在協定的第二條款中,雙方做出妥協,承認“國情不同,國家的責任與能力就有區別”。有一項表達說得比較專業,但內容非常簡單:世界并非一成不變,在不斷進化中。協定中還提到“發達國家應該在全球減排行動中充當驅動角色,在經濟上幫助發展中國家對抗全球變暖”。
一億美元經濟承諾加入附件
此項承諾已經從協定中剔除,添入附件當中。但可以肯定的是,一項新的經濟承諾將在2025年出臺。而且這筆款項也將由發達國家承擔。并且呼吁其他國家在自愿基礎上增加經濟投入。這些條款能夠保證發展中國家有能力應對氣候變暖的影響。(韓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