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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簡稱深改組)自成立起,“中央”層面總體設計,“全面”統籌協調、“深化”整體推進,“改革”得到督促落實,即將迎來具有紀念意義的1000天。根據統計,深改組召開了27次會議,發布了80份意見和指導意見,出臺了57項改革方案和相關規定辦法。其中,《關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干意見》是一份關于改革開放的重要文件。自由貿易區(FTA,Free Trade Area)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獨立關稅區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并在達成協議的獨立關稅區之間進一步實施該協定。中國加快實施FTA戰略,恰逢其時又任重道遠。
一是中國加快實施FTA戰略具有重要意義,是抓住經濟全球化歷史機遇的重要部署。盡管WTO及其成員做出了許多努力,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例如,涵蓋貿易便利化等內容的巴厘路線圖。但是,到目前為止,多邊領域的多哈回合進展并不盡人如意。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和蔓延,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加劇了全球經濟危機復蘇的艱難。一方面,全球最主要經濟體加強合作,G20及時召開了領導人峰會,倡導全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等。另一方面,全球各種保護主義快速抬頭,一些經濟體出臺購買本國貨條款,實施大量的非關稅壁壘。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全球FTA快速發展,特別是21世紀以來,FTA的方式、內容、主體等都在快速變化。中國實施FTA戰略,就能抓住全球化格局下的歷史機遇,不僅創造良好的貿易投資環境,而且為中國提升全球治理話語權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二是中國確實加快實施FTA戰略的步伐,積極開展與相關國家的FTA談判與研究工作。附表顯示,中國政府向WTO通報的FTA情況。2014年以前,中國生效的FTA年均數量較少,2014年、2015年生效FTA都有2個。目前,中國正在與斯里蘭卡、挪威、格魯吉亞、馬爾代夫、日韓、海合會進行FTA談判,啟動了《區域全面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協定》(RCEP)、與巴基斯坦FTA第二階段的談判。與此同時,中國與印度、哥倫比亞、摩爾多瓦、尼泊爾、斐濟等國家的FTA研究步伐加快。
三是中國實施FTA戰略,與共同建設“一帶一路”進行對接。正在FTA談判的經濟體中,斯里蘭卡、馬爾代夫、格魯吉亞、海合會等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正在著力研究的FTA方案中,印度、尼泊爾、摩爾多瓦等也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其中,日本、印度是中國周邊的重要經貿伙伴,也是世界主要經濟體。尤其是印度,它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新興經濟體,近幾年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如果中國能夠與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大國簽署和實施FTA,那么中國面臨更加理想的周邊環境,必將造福占世界總人口近一半的26多億人。同時,印度基礎設施的發展空間、潛在的市場規模巨大,中國加強與印度的合作,中國與印度簽署FTA將產生深遠的意義。
四是中國實施FTA戰略,賦予了除貨物貿易以外、更加豐富的內容。傳統FTA重點內容是貨物貿易,主要是降低貨物的關稅水平,削減非關稅壁壘,制定互認的原產地規則、貿易爭端解決規則,實施動植物檢驗檢疫,加強海關程序與合作等。21世紀以來,FTA內容越來越寬廣,不僅包括貨物貿易,而且包括服務貿易、投資等,以及與人類健康、環境保護相關內容,例如,知識產權、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等。到目前為止,中國簽署和生效的FTA都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實施FTA方式也多樣化,分階段、分步驟實施,早期收獲較為成功,更加公開透明,逐步與國際慣例、發展趨勢相協調。
五是中國實施FTA戰略,逐步注重戰略性,謹慎選擇FTA的伙伴方,推進全球貿易和投資的便利化。除了經貿伙伴方的意愿外,中國越來越注重FTA的戰略布局,與共同建設“一帶一路”進行對接,與區域的新興經濟體、發展中大國加強合作,有利于構建金磚國家大市場、新興經濟體大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大市場。
盡管如此,中國實施FTA戰略還任重道遠。深改組還需要細化和落實相關細則,修訂涉外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國內機構改革及其互聯互通,提升中國在FTA戰略利益中的國際格局,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等。比如,FTA的戰略布局如何具體落實和實施,與周邊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集團的FTA研究方案、談判內容的差異性與可行性,第三方評估的具體規則實施與落實,已簽署FTA內容宣傳解讀以及中國企業得到便利和收益,包括貿易、投資、稅收優惠等的溢出效應。這些都需要我們今后進一步具體落實和實施。(胡江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附表:中國向WTO通報、已經簽署的FTA
FTA名稱 |
通報日期 |
生效日期 |
依據說明 |
中國-澳大利亞 |
26 Jan, 2016 |
20 Dec, 2015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韓國 |
1 Mar, 2016 |
20 Dec, 2015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冰島 |
10 Oct, 2014 |
1 Jul, 2014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瑞士 |
30 Jun, 2014 |
1 Jul, 2014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哥斯達黎加 |
27 Feb, 2012 |
1 Aug, 2011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秘魯 |
3 Mar, 2010 |
1 Mar, 2010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新加坡 |
2 Mar, 2009 |
1 Jan, 2009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新西蘭 |
21 Apr, 2009 |
1 Oct, 2008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巴基斯坦 |
18 Jan, 2008(G) |
1 Jul, 2007(G)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智利 |
20 Jun, 2007(G) |
1 Oct, 2006(G)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東盟 |
21 Sep, 2005(G) |
1 Jan, 2005(G) |
Enabling Clause & GATS Art. V |
中國-中國澳門 |
27 Dec, 2003 |
17 Oct, 2003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中國-中國香港 |
27 Dec, 2003 |
29 Jun, 2003 |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
資料來源:世界貿易組織(WTO)。
說明:(G)表示最初通報和生效的內容是貨物(Goods)貿易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