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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租客 三名“二房東”獲刑
先從業(yè)主手中租下房子,再謊稱個人房源租給他人,簽訂合同后又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客戶交“中介費”。近日,朝陽法院審理判決一起“二房東”敲詐勒索案。馬某、張某、李某因假借中介服務之名侵犯被害人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分別獲刑二年二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不等。
“個人房源”原是二房東轉(zhuǎn)租
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間,馬某、張某某、李某等人先后在朝陽區(qū)新紀家園、圣馨家園等小區(qū)內(nèi),以個人出租房屋為名,誘騙多名被害人與自己簽訂租房合同,并收取押金及部分房租。但事實上,他們出租的都是其他人的房子,馬某等人充當?shù)恼潜槐姸嘧夥空哒勚兊摹岸繓|”。
盡管租房前,馬某等人都宣稱房屋系個人房源,不收中介費,但只要成功簽訂租房合同,他們就會“改口”,以恐嚇、威脅等手段向租戶索要中介服務費等費用。證人孟某介紹,馬某、張某某在索要中介費時會以堵鎖眼、扣押金等內(nèi)容威脅房客,“如果客戶不交,他們就說不退押金,促使客戶交;如果客戶還不交,他們就威脅對方說會住不消停、回頭派人堵客戶家鎖眼之類的”。
通過類似手段,馬某三人先后勒索趙某等22名被害人錢款。其中馬某勒索人民幣35490元,張某某勒索人民幣10300元,李某勒索人民幣4500元。
與中介員工“勾結(jié)”以獲取房源
馬某等人手中何以掌握如此眾多的房源?原來,他們出租的不少房子都是其他中介公司的房源。中介公司員工袁某透露,自己主要負責朝陽區(qū)太陽宮地區(qū)房屋的出租工作,平時有機會從房東手里收到房子。馬某等人出租的房子里,其中一部分就是來自于袁某手里的房源。“他們會騙客戶說不收取任何中介費,當客戶簽完合同、繳納房租后,再通過電話或當面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迫客戶交中介費。中介費一般是一個月的房租。”袁某表示,三人都曾因中介費與客戶發(fā)生沖突,“其中馬某最多,有時一天能和好幾個租戶發(fā)生糾紛”。
除了中介公司的房源外,三人還與其他“二房東”展開了“合作”。證人付某說,自己在朝陽區(qū)太陽宮地區(qū)租了很多套房子,作為二房東轉(zhuǎn)租。有了空出來的房源他也會告訴馬某,由馬某等人將房源掛在網(wǎng)上。“在網(wǎng)上不提中介費,如果客戶問的話,馬某一般會答復沒有中介費,然后帶客戶看房。與客戶簽訂合同、客戶繳納房租后,這時馬某會索要服務費(中介費)。”
另據(jù)其他證人證實,三人從其他二房東處獲知房源后,就會在“58同城”等網(wǎng)站發(fā)布帖子,以無中介費吸引客戶。簽訂合同后再恐嚇、威脅客戶繳納中介費,直到客戶交錢或者不住了。
三人因敲詐勒索罪獲刑
2018年3月,檢方以馬某、張某某、李某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檢索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該案已于6月27日宣判。
法院認為,馬某等三人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共同以威脅或要挾的方式索要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且被告人馬某、張某某系多次作案,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經(jīng)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因此分別判處馬某、張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并責令三人退賠與其犯罪相關(guān)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發(fā)還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