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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期打工遭遇連環套路

發布時間:2018-08-06 11:37:03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劉芳奇
關鍵詞:大學生,新疆,套路,用人單位,社會

暑假期間,不少在校大學生選擇兼職打工,這本是既鍛煉學生社會能力,又能勞有所得的好機會,但不少學生在暑期打工中遭遇重重套路,或是拿不到工資,或是保證金被騙,又或是同工難同酬。

很多受到不公待遇的大學生發現,維權比他們想象的艱難。

用工陷阱多待遇難保障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大學大三學生張斌(化名)在烏魯木齊市西山路滿頭大汗地發放傳單,一天日結80元工資。就在幾天前,他剛辭去上一份兼職。

“在婚慶公司打雜,干了一周。”張斌告訴記者,上班前說好周結薪水,可一周過去,經理說老板不在,工資發不下來,他只好放棄了這份兼職。張斌說,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被惡意欠薪。

讓人意外的是,張斌并不打算去討薪,他坦言“入職的時候提交了個人信息,害怕被報復”。

張斌的同學劉武(化名)在暑期打工時也遇到了不公待遇。今年暑假,劉武通過某網站找到一份兼職,雙方約定每小時10元薪水。劉武按照對方要求支付了100元中介費,并提交了個人信息,隨后在該企業后勤部打雜。工作后劉武發現,其他暑期工工資是每小時15元。

“顯然有部分錢被中介抽走了,但沒辦法。”劉武說,自己的薪水還要等中介代發。

張斌和劉武告訴記者,不少同學都遭遇過暑期打工時被惡意欠薪、修改工時、同工不同酬等情況。

用工成本低受企業青睞

記者在QQ群搜索欄里以“暑期工”為關鍵詞搜索,立刻出現大量的活躍群,僅在烏魯木齊就有十幾個群,排名靠前的群人數達到2000人。除此之外,在各類招聘網站,暑期工、實習生的招聘信息也層出不窮,覆蓋多種職業。

當記者以大學生身份聯系時,發現不少以企業為名的招聘單位實際上是中介機構,面試只需要身份證和中介費,不需要簡歷,也不需要簽合同。

對此,張斌和劉武稱早已習慣,網絡上找兼職已經是學生群體的首選,而在這幾年做暑期工的過程中,大多工作都只是口頭約定,最多簽訂明確工作時間和薪水的簡單合約,正規的勞動合同根本沒有見過。

“大學生暑期工社會經驗少、成本低、聽指揮,維權意識淡薄。”新疆烏魯木齊市某企業人事部門負責人透露,企業在暑期大量招收暑期工,主要是在校大學生人力成本低,素質卻相對高。該負責人舉例說,一名從社會上正式招收的員工,不但要與其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在支付最低工資以上的薪酬外,還要負擔相應的社保等費用,并承擔其他責任。相比之下,暑期工的用工成本低一半。

有業內人士坦言,由于互聯網存在匿名性、隱秘性等特質,很多學生往往難以在第一時間判斷招聘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此引發的爭議也難以解決。

不受勞動法保護維權尷尬

記者撥打12333向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工作人員稱,如果學生被拖欠薪資,并與用人單位簽訂過相關合同,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調解解決;如果沒有相關合同,則要咨詢勞動仲裁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介紹,學生兼職打工不同于社會務工人員,該仲裁委從未受理過相關的案件。目前類似的糾紛,學生只能向法院起訴維權。

對此,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昭介紹,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由于學生兼職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也就不受限于最低工資標準,報酬完全由雙方自行約定。”王昭說,但暑期工與用工單位間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而暑期工確實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也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就勞動報酬標準產生爭議,首先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各執一詞的,可參照同工同酬,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如果學生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則可受合同法保護,并以此起訴。”王昭說。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張熠說,暑期工可通過訴訟進行維權,但這對學生群體來說,將面臨訴訟周期長、訴訟成本高等問題,因此暑期工起訴維權的案例極少。

張熠建議,學生在暑期兼職時,應該提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對準備去應聘的單位也要有所了解,工作前主動要求簽訂權責明確的協議書,即便沒簽協議,也要保留好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憑證。同時,當人身安全或者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也可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或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各方聯動提供法律保障

新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吐爾遜·沙吾爾認為,大學生利用假期參加各類社會活動是應得到鼓勵和支持的好事。一方面這能幫助大學生鍛煉個人意志、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為將來更快適應工作崗位打下基礎;另一方面能減輕家庭負擔,幫助他們理解勞動價值。打工雖有益,但由此引發的相關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在互聯網時代,大學生被欺騙、欺詐較為多見。從法律上說,暑期工目前不受勞動法保護,現實中維權途徑單一,訴訟程序繁瑣。”吐爾遜·沙吾爾說,相關法律法規應該填補這一空白,為大學生暑期勞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這同時也關系到企業的用人安全。

吐爾遜·沙吾爾告訴記者,暑期工因為身份的特殊與一般務工人員不同,更需要社會和相關部門的保障和引導,例如社區、勞動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等相關單位可以合作,搭建平臺為大學生在暑期提供更加穩定、安全的招聘渠道,同時監督用人單位是否合法按約定用工,為學生暑期打工撐起保護傘,讓他們健康、安全和快樂勞動,上好大學生涯的社會實踐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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