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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不當署名行為界定及規則改進

發布時間:2022-11-17 17:07:35  |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熊皓男  |  責任編輯:楊霄霄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負責論文發表前后通信事宜的作者。通信作者制度肇自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在?1979?年發布的《統一投稿須知》(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于1996?年移植入我國學界。作者間精細化的角色分工是研究活動科學性與嚴肅性的體現,而署名規則事關作者間權利與義務分配。我國學界素有重視第一作者的傳統,但對通信作者制度置評不足。實踐中,因署名問題而引發的糾紛頻繁出現。作為特殊的署名類型,通信作者應然層面的法律地位,與其他合作作者的法律關系尚待厘清,尤其是對其不當署名的法律評價研究暫付闕如。通信作者的學術不端行為不僅將受到道德非難,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以上問題的考究對學術合規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通信作者的法律地位

實際上,關于什么是通信作者、什么是成為通信作者的必要條件等問題并非沒有爭議。由于科研活動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合作作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完全交由意思自治。通信作者的學術責任一般由學術期刊在其“投稿須知”中單獨作出規定,尚未形成統一規則,且中西方差異較大。例如,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對通信作者的定義為:“通信作者是在投稿、同行評議和發表過程中負責與期刊聯絡的作者”;而由上海交通大學主辦的《醫用生物力學》則要求通信作者須為論文的主要負責人。通信作者的內涵與適格條件是其學術不端行為責任認定的前提。因此,應當首先開展針對以上問題的分析。

通信作者的基本含義

通信作者的稱謂譯自“corresponding author”,其中“corresponding”意為“通信”。“通信聯系人”既是通信作者的原初身份,也是通信作者的基礎任務。標注通信作者的必要性體現在?2?個方面:①論文由數人共同完成,但由一人向期刊投稿效率較高。此場景下,通信作者類似于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外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②在師生合作的情況下,因為研究生的流動性較強,甚至可能畢業之后不再從事科研工作,所以由其研究生導師負責聯系期刊、接受質詢較為合適。同時,通信作者必須是合作作者之一,即對科研成果作出了實質性貢獻。通信作者必須同時滿足學術規范與著作權法對作者的要求。

在學術規范上,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規定科研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4?項要求才能在作品上署名:①科研人員必須對作品的構思、設計,或者數據的采集、分析、解讀作出實質性貢獻。②科研人員必須撰寫初稿,或者對重要內容作出關鍵性修改。③科研人員必須認可論文的“最終版本”。④科研人員必須承擔論文的全部責任,以確保論文的準確性與完整性。

在著作權法上,合作作者必須貢獻作品中的表達,僅提出想法或設計方案尚不足以成為作者。《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版權的保護僅延伸至表達方式,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PE)也要求作者必須實際參與論文撰寫。分析至此得出的初步結論是,通信作者是科研成果的合作作者,負責論文發表前后的通信事宜。

通信作者的適格條件

一般來說,通信作者由課題負責人或高級研究員擔任。《中國實驗血液學雜志》徑直將高級職稱當作擔任通信作者的必要條件,但這一規定不具有普遍性。例如,《自然》(Nature)就表示,第一作者與資深作者(senior author)都不是擔任通信作者的必要條件。以法律地位的視角觀之,此處爭議系通信作者的“當事人適格”問題。

廣義上的“通信事宜”主要包括?3?個方面任務:①程序性的任務有聯系期刊投稿、應對同行評議;②權利性的任務有安排署名順序、取得發表同意;③倫理性的任務有披露利益沖突、保證學術合規。其中,同行評議意見的回復雖然由通信作者作出,但相關內容的準備工作系所有合作作者共同完成。而保障論文準確性和完整性是所有合作作者的共同任務,通信作者只是對此予以確認。課題負責人的確能為論文設計的科學性、實驗數據的真實性、研究結論的嚴謹性“背書”,但此種“信用擔保”在學術規范和著作權法上均無意義。綜上,通信作者獨立完成的活動只有聯系期刊投稿、安排署名順序、取得發表同意與披露利益沖突?4?項。客觀來說,由課題負責人或高級研究員作出的署名順序安排更容易獲得所有合作作者的認可,但署名排序應依據實際貢獻確定,在貢獻大小無法比較的情況下也應由作者平等協商。同理,其他?3?項活動也不依賴高級研究員的特定身份完成。

因此,在邏輯上,高級職稱不應作為通信作者的適格條件。學界對作者身份的依賴將加劇科研活動的“馬太效應”。通信作者制度應由“身份論”向“功能論”轉變,任何有能力完成上述任務的合作作者均可作為論文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的選定,應交由合作作者商榷。

通信作者的權利義務

作者有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轉讓著作財產權,以此獲得經濟激勵。與文學、藝術領域利用作品的方式不同,科學作品的利用以科研獎勵為主要途徑。通信作者的作品權利體現在課題申報、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環節。同時,通信作者還承擔了雙重義務:作為合作作者,應保證科研活動符合學術規范要求(ethical practice);作為通信作者,應合規完成論文通信事宜。

作者間權利義務分配的基本原則。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法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與所承擔的義務相適應。在科研活動中,公平原則下沉為以下要求:一方面,科研人員實際貢獻應與其所獲獎勵相當;另一方面,所獲獎勵應與其所負責任相當。由此可見,通信作者的權利義務因其實際貢獻而定。論文的主要負責人意味著其享有較高比例的權利份額,承擔較高比例的學術責任。誠然,存在諸多場合難以精確衡量每位科研人員的貢獻大小,但這并不會抑制貢獻排序的客觀需要,也不應模糊通信作者的實際貢獻。

通信作者與第一作者的貢獻衡量。通信作者與第一作者的關系是影響通信作者權利義務的結構性因素。通常來說,署名的先后順序依據合作作者的貢獻大小確定。例如,國家標準《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GB 7713—1987)規定,合作作者的名次應當依照其貢獻大小排列。又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在《賓大手冊》(PENNBOOK)中規定,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領域應以貢獻最大的作者為第一作者。所以,在第一作者與通信作者分屬兩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第一作者為論文的主要負責人。

通信作者與其他作者的貢獻衡量。如前所述,通信作者除了承擔作者的義務以外,還承擔通信義務。公平原則要求通信作者額外承擔的通信義務應當予以獎勵。因此,除第一作者外,如果有兩人對論文撰寫貢獻相同,但其中一人系通信作者,應當認定通信作者對論文的貢獻較大。 

通信作者不當署名行為認定

依照行業標準《學術出版規范——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CY/T 174—2019)的規定,不當署名系論文實際貢獻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為。從法律評價的角度來說,不當署名是違反學術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規定義務的行為。通信作者的不當署名行為可分成?3?類:①行為人在未從事通信事宜的情況下標注通信作者。②行為人在安排署名順序時,未按實際貢獻排序或排序違反約定。③行為人未充分履行通信作者義務,如未合規披露利益沖突。以上情形均與通信作者的職責有關,另有提供虛假職稱等不當署名行為,此處不予討論。

通信作者標注不適格

功能論的通信作者制度以通信事宜的完成為標注的適格條件。通信作者標注不適格是指行為人未承擔論文發表前后通信事宜,該任務由其他科研人員完成,但行為人標注了通信作者。由于行為人的標注與其實際貢獻不符,該行為屬于不當署名。再者,通信作者作為特殊的署名類型,行為人的此種標注行為也侵犯了實際完成通信事宜的科研人員的署名權。應當注意的是,課題負責人并不當然是論文的通信作者,即為研究提供經費不是標注通信作者的依據——單純提供物質條件甚至不能使其成為作者。課題負責人標注通信作者,除了應對論文撰寫作出實質性貢獻外,還應完成論文通信事宜。

在科研活動中,有一種與標注不適格相關的情形,即合作作者冒名標注他人為通信作者,該情形通常發生在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由于該“通信作者”沒有實際參與論文撰寫,如果論文存在諸如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通信作者”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即便事實上“通信作者”對其被冒名不知情,如果“通信作者”對署名作出追認,或以其行為表現認可了該署名,則應對該科研成果承擔責任。例如,“通信作者”在職稱評審、課題申報等活動中將該科研成果列出,則表明“通信作者”在事后追認了該署名。根據相關調查,25.2%?的科研人員認為“被冒名”的科研成果一旦受到獎勵,“通信作者”應當接受。此種“接受”不僅違反學術規范,也將使其成為論文的責任人。在證據法上,如果“通信作者”主張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名,應由其他合作作者舉證證明“通信作者”實際參與了涉嫌學術不端的科研活動。

侵犯其他作者署名權

《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署名權是指“將對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外的行為”。通信作者安排論文署名時,如果存在上述行為,一方面構成學術規范中的不當署名,另一方面也侵犯該作者的署名權。如果通信作者未將論文主要貢獻的作者列為第一作者,同樣構成不當署名,但并不侵犯該作者的署名權。這是因為學術規范要求作者排序與之實際貢獻相符,而《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與署名順序無關,所以只要將其列入作者名單,就不構成侵權。如前所述,由于科學作品并非主要以《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利用,《著作權法》為科研人員提供的侵權救濟途徑也有限。如果其他合作作者因冒名第一作者獲得了科研獎勵,主要貢獻作者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規則請求適當返還。此外,如果通信作者未取得他人同意便發表論文,則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發表權,而非署名權。

未履行通信作者義務

通信作者從事通信事宜應當符合學術規范要求。通信作者職責的特殊性導致合作作品中的學術不端認定相較于獨立作者更為復雜。例如,通信作者可能在其他合作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同行評議,其他合作作者也可能隱瞞利益關系導致通信作者未合規披露利益沖突。如果通信作者未充分履行其義務,則其實際貢獻與通信作者的應然貢獻有所出入,進而構成不當署名。以下行為均系獨立的學術不端類型,通信作者在構成不當署名的同時,構成學術不端。

一稿多投多發。作為通信聯系人,聯系期刊投稿是通信作者的基礎任務。一稿多投與重復發表是?2?種常見的學術不端行為,分別發生在論文發表前后。一稿多投是重復發表的前提,重復發表則是一稿多投的結果。為防范一稿多投多發,學術期刊通常要求通信作者取得所有合作作者的發表同意,并提交包含單位公章與作者簽名的版權協議。如果通信作者的一稿多投行為得到了所有合作作者的認可,則相應的學術不端責任應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承擔。但在投稿過程中,或將發生通信作者一稿多投但其他合作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例如,通信作者因急于刊發論文,在向某期刊投稿后又偽造其他合作作者簽名并再次投稿。此時,應由通信作者獨自承擔學術不端責任。如果通信作者一稿多投后,其他合作作者獲知該行為但未表示反對,則應視為其他合作作者對該行為予以追認。

操縱同行評議。同行評議是由同一領域專家評審論文的研究方法與研究結論的過程。同行評議意見對于文章能否發表起到決定性作用。任何試圖阻止或不正當地影響同行對論文的獨立評估的行為均構成操縱同行評議。通信作者在向期刊投稿時,有機會推薦審稿人。除了推薦有利益關系的審稿人等手段外,有組織的操縱同行評議通常由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第三方機構偽造審稿人的聯系方式,并發表虛假的評議意見,從而驅策論文發表。無論是自行虛構審稿人,還是委托第三方協助,通信作者均應承擔學術不端責任。

隱瞞利益關系。根據愛思唯爾出版集團的界定,學術研究的利益沖突是指作者、審稿人與期刊編輯等主體之間的,可能影響論文客觀評價的經濟或人情關系。例如,如果論文研究的對象是高血壓流行病學,則通信作者應披露其與所有抗高血壓藥物制造商的關系。在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推薦使用的披露表中,利益關系包括項目資助、版權收益、咨詢費用等?13?項內容。向學術期刊披露利益沖突是通信作者的義務。未充分披露利益沖突的,構成對該義務的違反。在裁量其法律責任時,應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如果因通信作者過失導致未充分披露利益沖突,原則上應從輕處理。未充分披露利益沖突若因其他合作作者故意隱瞞造成,在通信作者盡到審查義務的前提下,應由該合作作者承擔責任。 

通信作者制度的改革路徑

通信作者制度應對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起到預防作用,但現實情況卻不盡人意。通信作者制度的困境集中表現如下:①不同學科、不同期刊、不同高校之間對通信作者職責與貢獻的認識出入較大,其結果是多方各行其是,缺乏統一標準。②署名規則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署名情況直接影響作者獲得的科研獎勵。不健全的署名規則不可能產生科學化的獎勵機制。③包括通信作者在內的所有合作作者在貢獻區分上十分含糊,并且隨著合作作者人數的增多,其間矛盾將更加凸顯。所以,改革通信作者制度應采取分析哲學的理念、貫徹公平原則的要求,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學術合規。具體的改革路徑應從以下?3?個方面展開。

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規則

署名規則包括署名條件與署名順序。前者規定作出怎樣的貢獻才可在論文上署名,后者規定署名應按何種順序排列。我國學界尚未出臺統一的通信作者署名規則,各學科、各期刊規定存在差異。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認為“制定出適用于不同場景的統一署名規范較為困難”,退而求其次的方法是建立署名問題負面行為清單。然而,對于規范學術論文署名的任務來說,僅列出署名行為的負面清單未必有效,況且目前的負面清單規定較為概括。制定統一署名規則的主要障礙在于,不同學科甚至同一學科不同研究方向之間的作者貢獻對科研成果的重要性不同。但僅就通信作者而言,標注的適格條件與承擔的學術責任相對固定,學科與研究對象的差異對其影響不大。若因學科性質要求通信作者承擔額外的科研任務,可通過作者貢獻聲明的方式予以說明。因此,與出臺適用于不同場景的合作作者署名規則相比,制定統一的通信作者署名規則并不復雜。

科研人員應就通信作者署名規則達成廣泛且充分的共識。在此之前,可先由相關學會制定適用于本專業領域的通信作者署名規則,推薦期刊采用,以習慣或行業慣例的形式調整合作作者的法律關系。在廣泛征求意見與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找到該領域署名規則的“最大公約數”。經實踐中的修改完善,再由管理機關出臺署名標準;在認定不當署名與處理署名糾紛時,此類標準可作為效力淵源直接援引。統一的通信作者署名規則是完善其科研獎勵機制的前提。

完善通信作者獎勵機制

國內部分高校明確規定在對科研人員量化考核時,將通信作者等同為第一作者。但這一規定并非國際慣例,尤其是在英美國家,單純的通信作者身份不會為科研人員帶來任何特殊獎勵。與之相應的,通信作者承擔的學術責任也有限。例如,《柳葉刀》(The Lancet)規定的通信作者責任限于通信聯系人。“視為第一作者”的規定可能導致的狀況是,承擔較重學術責任的通信作者與普通的通信聯系人獲得的科研獎勵相同,這顯然違反公平原則。并且,如果第一作者與通信作者不分比例地享有權益,將造成科研成果的重復計算,其實際效果與“一稿多發”無異。因此,在尚未形成統一的通信作者標注制度時,籠統地將通信作者視為第一作者予以獎勵的做法值得商榷。

同時,以第一作者與通信作者為中心的科研激勵機制抑制了其他合作作者的積極性。在中國科學院制定的《關于規范學術論著署名問題負面行為清單的通知》中,規定“不得違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的必要性原則而羅列過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的合作作者原本就是共同責任者,“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信作者”的提法有待推敲。嚴肅的科研活動應盡量避免籠統的共同責任者;但究其原因,無非是除了第一作者與通信作者之外,其他合作作者的貢獻常被忽視。“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信作者”的出現是其獎勵機制帶來的“殃及效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關于?202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與結題等有關事項的通告》中要求科研人員“在填寫論文等研究成果時,根據論文等發表時的真實情況規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再標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則體現了國家層面對此問題的關注。

推行合作作者貢獻聲明

作者貢獻聲明是對論文各類貢獻準確且詳細的描述,令所有合作作者的工作均得到承認。在科研管理聯盟推進標準(CASRAI)提出的“精細化角色分工”(CrediT)中,合作作者的貢獻分為?14?種類型,具體包括概念建構、數據分析、撰寫初稿(writing-original draft)、修改定稿(writing-review & editing)等任務。除了橫向化的角色分工,學者提出的作者貢獻三維層次框架同為精細化分工的有益嘗試。國內期刊有作者貢獻聲明的先行者(如《圖書情報工作》《中國科技期刊研究》),但這一規則遠未普及。雖然不同學科之間差異較大,但從科研工作類型化角度來說,CRediT?的分類方法不落窠臼,且有相當的普適性。“發表科學論文要遵循國際慣例”,而在文中明確作者的具體貢獻已逐步成為新的國際慣例。《科學》(Science)、《柳葉刀》等?SCI?期刊均作此要求。

描述科研貢獻的理想狀態是將每位作者的貢獻以百分比的形式標注,再輔以相應的獎勵機制。而實際情況是,撰寫初稿與修改定稿的兩人貢獻孰輕孰重可能不易判斷。因此,作者貢獻聲明只能是無法達至理想狀態的“次優解”。但仍然可以確定,撰寫初稿與在撰寫初稿的同時承擔通信任務的兩人,后者的貢獻更大。并且,在署名規則尚未統一、具體貢獻難以衡量的情況下,作者貢獻聲明可對署名順序起到有效的補充作用。與署名順序相比,貢獻聲明不僅是貢獻的精細化,也是責任的精細化。在明確作者具體分工的前提下,特定的科研任務由特定的人員完成,因而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可以明確追責的對象,避免了“平均”懲戒所有合作作者的矯枉過正。 


不當署名是通信作者典型的學術不端行為。不當署名發生的原因,既有科研人員合規意識淡薄,也有署名規則、獎勵機制的制度缺陷。改革通信作者制度是學術合規建設的重要環節。新制度經濟學較早的告誡是:明確的權利界定比具體的權利歸屬更重要。署名規則只有普遍、明確、具體,才能發揮學術規范對學術共同體的指引、評價、教育作用。此外,治理學術不端應以法治為策略,而法治思維應以法律原則為依據。從事科研活動,公平原則強調科研人員的學術貢獻與所獲獎勵相適應。學術規范應當提供科學的角色分工與合理的獎勵機制。比例原則倡導懲戒學術不端行為以必要性為限。學術治理應區分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與危害程度。權責一致原則要求科研人員的學術權力與其責任相對等。通信作者安排署名順序,如果未履行義務或侵犯他人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以上法律原則的貫徹,可以將法治的智慧運用到學術不端的治理之中,最終實現學術合規。


(作者:熊皓男,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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