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之際,曾承諾盡早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2006年4月,中國政府又承諾,將于2007年12月底前啟動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可以想見,中國在不久的將來加入GPA應該是必然的結果。屆時,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將向國外企業放開,中國企業也將有機會進入國外政府采購市場。隨著談判的日益臨近,中國政府和企業應在加入前做哪些準備工作、加入后又如何應對,是目前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在西方經濟學中,每個人都是“經濟人”,“經濟人”的行為都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同樣,一個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也應該成為“經濟國家”,其行為也應該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那么,在加入GPA這件事上,中國怎樣才能獲得最大化的利益呢?在此,我們可以將這一事件比作一場球賽——中國同以美國為首的其他國家間的球賽。要想獲得比賽的勝利,選手必須既要善于防守,又要善于進攻。正是從這個意義出發,本文將從防守和進攻兩個方面提出現階段我們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防守建議
在敵強我弱的情況下,中國必須首先在穩固防守的基礎上,然后伺機對敵人出擊。因此,在今后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中國政府應大力支持國內相關企業,盡量避免來自國外的沖擊。
1、完善法律、法規
美、英等政府采購制度較為完善的西方國家,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體系。一切政府采購活動都有相應的法律來規范,其中既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大量與政府采購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美國于1809年開始為政府采購立法,至今已將近200年。目前,除了《聯邦采購法》外,還有《聯邦財產和行政管理服務法》、《購買美國產品法》、《WTO政府采購協議》等涉及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500余部。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極大的保護了美國的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從而有效地維護了美國的國家安全。相比較而言,中國盡管已經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進行規范,但中國對政府采購中很多方面的規定都過于原則化、簡單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今后有關部門有必要加緊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使《政府采購法》更加細化和更具可操作性,從而使中國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更為完整。
2、成立專門的采購機構
政府采購是一項系統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從國際上看,其他國家一般都設有一個特定的機構,專門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政策管理辦公室、法國的公共購買團體委員會、加拿大的采購中心、韓國的國家供應局、菲律賓的供應協調局等。有鑒于此,我們也應該設置相應的機構,如 “政府采購中心”。該中心應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其性質屬于非贏利性事業法人,由政府授權,專門從事中國的政府采購事務。
3、加大集中采購
目前,中國有三種不同的政府采購模式,分別是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集中與分散采購相結合。借鑒美、英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在今后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中國應當主要以集中采購為主。集中采購能夠強化政府預算支出、降低采購成本、規范采購行為,以及更好地防止腐敗。美國的政府采購就是高度集中的。在美國,除國防部和交通部外,聯邦政府其他機構及國會的政府采購統一由聯邦總務署(簡稱GSA)負責。與之相比,中國政府采購的集中程度過低。目前占整個政府采購的比重還不到十分之一。這也是中國政府采購難以發揮應有的政策功能、資金節約率較低的重要原因。
4、優先購買國內產品
政府采購制度是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一直是各國保護本國產業的有效手段。目前,多數國家以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種種理由為借口,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采購市場,并對國內產品采取優先購買的政策。即使那些已經加入GPA的國家,在政府采購中外國產品的數量也是極為有限的。據測算,美國、日本、西歐13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政府采購中,外國產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國為9%,日本為16%,而西歐只有1%。令人擔憂的是,目前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尤其是在信息產品領域,已經基本上對國外廠商敞開。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曾指出,美國雖然已經簽署了WTO《政府采購協議》,但美國政府采購也只有10%是給外國的,而中國有些地方政府采購外國軟件的比例竟高達90%以上;與此同時,一位不愿署名的官員透露,實際上目前中國的電子政務建設中,涉及的IT產品有95%是國外的。2006年3月的“聯想安全門事件”也從另一個側面告訴我們,在今后的政府采購過程中,要加強對國內產品的優先購買。
5、增加附帶條件
直接禁止購買國外產品可有效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但也容易受到其他國家的反對。因而補償貿易就成為國際上另一種保護國內產業的有效方式。即采購國為了扶植本國產業,要求中標的外國供應商需達到一定比例的國內采購,或者必須轉移某項技術,或者為本國創造一定數量的就業等。如美國,根據1991年的道路運輸效率法規定,各州接受聯邦運輸部補助采購包括軌道車輛等大眾運輸機械時,在其采購成本中必須有60%以上的美國產品。因此,在今后的政府采購過程中,對于那些國內廠家確實無力生產而又十分重要的產品,我們可以技術轉讓等作為附帶條件。
6、加強監管工作
由于中國的政府采購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法律制度方面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之處。因而在近些年政府采購實施的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如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抑制回扣、折扣及賄賂政府官員等。據有關報道,南方某城市行政機關采購一批辦公電腦,單價竟然高達25000 元, 這就不能不令我們深思。這些行為如不能得到及時制止,不僅會給國家和納稅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會嚴重影響政府在廣大民眾中的公信度。為此,中國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管。從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購實踐分析,今后中國政府可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加強內部監督,二、加強法律監督,三、加強行政監督,四、加強社會監督。
7、建立評估制度
長期以來,世界各國在實施某一項目或某一計劃時,往往會對其從各個角度做出全面的評估,以便將來能夠得到更好的實施。目前,中國也會對包括國民經濟規劃(如“十一五”規劃)在內的各種規劃做出評估,并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有鑒于此,中國在今后的政府采購過程中,應引入評估制度。本文建議,相關部門組織各方面的專家,對中國的政府采購做出科學而全面的評估,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國的經濟安全和信息安全。
8、加大懲罰力度
最后,為了使中國的政府采購工作能夠有序進行,還要從重從嚴打擊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具體來說,對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廠商,可對其處以投標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禁止其5年內參加政府招標采購的投標;對于采購主管部門、采購主體利用招標謀取私利,徇私舞弊或違反有關規定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進攻建議
毋庸置疑,在一場比賽中光靠防守是絕對不夠的,要想獲得比賽的勝利,必須要在穩固防守的基礎上主動出擊。同樣,僅靠政府的保護,國內企業是不可能長久地占領(即使是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本報告認為,國內企業要在政府的保護下,迅速提高自身的競爭力,盡快參與到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去。在此,本文建議可采取如下對策:
1、培養企業競爭力
保護國內政府采購的利益是政府的責任之一。在短期內對外國供應商進行合理的排斥和限制是可行的,但這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在加入GPA之后,中國在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同時,也會取得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然而截至目前,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還無法與外國企業相匹敵。為此,一方面,應盡快規范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嚴格限定供應商的資格,讓國內廠商逐步適應按國際慣例獲取政府購買的合同,提高其市場競爭力與國際參與能力,為其將來能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占有一席之地打下扎實的基礎。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比較優勢理論,大力發展中國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行業,支持相關企業進入其他國家的政府采購市場。
2、培養高素質人才
眾所周知,高素質的人才對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是至關重要的。在政府采購方面,中國企業除了要努力提高自身競爭力之外,還要大力培養既懂行業技術、又懂營銷技巧的綜合性人才,從而能盡快把中國有競爭力的產品推向國際市場,力爭在日益激烈的國際政府采購市場占有一席之地。
3、加強與國外廠商合作
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在政府采購方面對國外企業設置了種種的障礙,使得國外企業很難真正進入國內市場。在此種情況下,中國有條件的企業可積極走出國門,與當地企業合作或直接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變身為當地企業,從而有效地繞開其他國家設置的進入壁壘,努力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中分一杯羹。 (武鋒 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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