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是一家企業的財務人員,由于從2008年起,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企業需向未休年休假的職工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報酬。對于員工取得的“未休年假3倍領薪” 的收入是否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張小姐不太清楚,于是她撥通了12366廣州地稅咨詢臺進行咨詢。
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工作人員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從范圍上包括單位財會、勞資、工會、后勤和其他部門發放的種類與任職受雇有關的一切所得。所以,上述單位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給職工的未休年假報酬,應與該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稅部門提醒,企業如對員工支付其工資收入3倍的薪水作為未年休假補償款,企業應按稅法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稅。(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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