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文強被執行死刑,重慶出現多個標語。在中國,提出對腐敗犯罪廢除死刑的人,會遭到普通公眾的痛斥。
四川電視臺7月23日報道 大修著重兩點:一是“少殺”,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適用;二是“長關”,嚴格控制減刑和假釋的適用,解決現實中死緩和無期徒刑實際服刑過短的問題。
這將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頒行以來,中國的立法機關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這同時意味著,中國在繼2007年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次實質進步。
在中國,有多少種犯罪可以被判處死刑?答案是:68種。這個數字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擁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
然而,真實的情況是,很多罪名從未被適用過死刑,它們只是被書寫在刑法條文里,充當著“紙老虎”。
有學者考證過,實踐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毒品犯罪。使用頻率高的主要是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44種非暴力犯罪的“理論”死刑,要么很少使用,要么干脆是虛設。
減少死刑罪名,進而限制使用死刑,學界精英們經年的呼聲在第八次刑法大修中將有所體現。
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刑法的修改從去年開始進入密集調研期,今年初形成初步意見,得到了高層領導的首肯。在進一步討論敲定后,有消息稱,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
廢除三類死罪
“從世界潮流看,這么多死刑沒有必要,對國際形象也沒有好處,不一定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之前幾次刑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具體罪名上,據南方周末記者了解,這次大修將著重兩點:一是“少殺”,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適用;二是“長關”,嚴格限制減刑和假釋的適用,解決死緩和無期徒刑實際服刑過短的問題。
到底有多少個死罪將被廢除?被全國人大征求過意見的法律學者均拒絕透露具體數目。
據他們介紹,這次廢除的死罪有三類。一類是長期以來很少適用死刑的犯罪,比如傳授犯罪方法罪;二是從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考慮不需要適用死刑的犯罪,所謂“殺雞無須用牛刀”,主要針對部分經濟犯罪;三是通過立法技術的調整可以解決的犯罪,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
多年來每次提到廢除死刑罪名時,學界常舉的例子,就是傳授犯罪方法罪。這個著名的罪名誕生于1983年,基于當時“一些老流氓、慣犯、教唆犯猖狂地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的嚴峻形勢,刑法規定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傳授犯罪方法罪犯適用無期徒刑和死刑。
傳授犯罪方法罪只是那個時期陡然增加的數十個死罪之一。1983年嚴打以后,立法機關通過頒布單行刑法,使死刑罪名從1979年的28個增加到1997年的68個,增幅接近一倍多。
1997年修改刑法時,有學者提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罪行也沒達到必須判死刑的嚴重程度,認為死刑太重,建議取消,但沒有得到人大的采納,當年刑法在削減死刑罪名上最終無所作為。但樂觀的學者認為,那一年沒有增加死刑罪名本身就是一種進步,畢竟當年刑法大修一下新增了一百多個罪名。
這次刑法修改還將增加老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目前對于年齡上限的規定還存在爭議。學者們多數主張70歲以上不適用死刑,另一種意見是75歲以上。
2003年,一位88歲老人因故意殺人被湖南衡陽中院判處死刑。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被告人雖年近九旬,但這不構成從輕處罰情節,理應嚴懲。此事一度引發對老年人該不該適用死刑的討論。
多數業界人士認為,老人犯罪多跟個人智商和判斷力下降有關,對其適用死刑缺乏人道,另外,對老人適用死刑很難起到刑罰的威懾作用。
著名刑法學教授高銘暄介紹,矜老恤幼是我國古代刑事法律中的傳統,周朝開始就有相關規定。現行刑法規定了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相應地,對于一定歲數的老年人,也應該排除死刑的適用。
高教授認為,中國司法實踐中對60歲以上判死刑的并不多見,對老人免除死刑,雖然受益的人不多,但可以彰顯刑罰的人性化,體現社會文明的進步。
2005年中央提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后,對死刑的控制成為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課題,尤其是在2007年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后,立法上控制死刑勢在必行。“從世界潮流看,這么多死刑沒有必要,對國際形象也沒有好處,不一定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儲槐植說。他參加了7月初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召開的征求學者意見會。
同樣與會的刑法學者高銘暄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中國想從立法上逐步廢除死刑罪名,需要分幾步走,首先是非暴力犯罪、經濟犯罪,最后才是跟人命有關的犯罪。跟吏治相關的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廢除,同樣尚待時日。
延長坐牢時間
死緩犯的實際執行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無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獄。
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陳興良打過比方,如果說我國刑罰的整體威懾力是100分,死刑貢獻了80分,生刑貢獻了20分。
隨著對死刑的控制越來越多,死刑所占的分值越來越低,生刑的實際執行情況就越顯得重要。據最高法院有關人士透露,死刑復核權收回以來,超過10%的死刑案件被改判為死緩或無期徒刑。
“死刑復核后給改判成無期,無期執行了沒幾年就放出來了,被害人家屬會怎么想?”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說,“少殺”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依賴于“長關”。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去年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說,將適時向人大提出建議,延長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主管死刑復核的副院長張軍,曾主張設立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逐漸減少死刑。這也是刑法學界頗為流行的一派觀點,有人甚至提出設立終身監禁來逐步代替死刑。
到底如何延長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一直存在爭議。現在一個單獨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長刑期是15年,數罪并罰的最長不超過20年。一種觀點主張將有期徒刑普遍延長,由15年延長至20至25年;另外一種意見則是,將死緩、無期徒刑都減為有期徒刑,刑期規定為20年。
高銘暄對此持反對意見,他認為,如果刑期普遍延長,那么整個刑罰體系將趨向嚴厲,不符合目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據了解,立法機關最終可能的做法是,對廢止死刑的罪名考慮配置刑期較長的有期徒刑,對那些不適用死刑或死緩的嚴重犯罪人限制適用減刑或者假釋,并有可能適當提高個別情況下嚴重暴力犯罪數罪并罰后的總刑期,讓其超過20年。
減刑過濫過快在近年來較為普遍。外界熟知的例子有,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獄,4名干警非法為其操作減刑落馬。官員獲罪后實際服刑的時間普遍不長,更為輿論詬病。坊間更有戲言,“死緩等于12年”,事實證明似乎也非戲言。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發表署名“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的文章,其中透露,實踐中,死緩犯的實際執行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無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獄,有的只有十一二年。
今年初最高法院的文件中已經規定,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一律開庭審理;對于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開庭審理。對于由于條件所限,不能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在羈押場所公示,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監督。
這些規定的精神都將在即將公布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得到體現。幾位參與了本輪刑法修改的學者對這次修改的總體印象是,貫徹了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的精神,但“寬”的成分多一些。(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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