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姓名登記單行法規《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發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昨日,記者獲悉,《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據介紹,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可以新增加128萬個雙姓,將極大程度解決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于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作出了“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賦予了公民選擇姓氏的權利,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表述上容易產生子女可以隨意采用姓氏的歧義,同時也未涵蓋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情形。因此,基于上述考慮,《條例》作出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還對姓氏變更的條件、名字變更的條件以及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
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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