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超生了,還被選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這種現象在湖南將會得到有效遏制。8月2日曾予報道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經過多次修改,已由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推薦和介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 被推薦人或者候選人如果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應當如實介紹,不得隱瞞。”
違法生育者是否能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領導干部的問題,曾經在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引發熱議。
據記者了解,最初提請審議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對此的規定是:“違法生育者不得錄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被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職務;不得授予榮譽稱號違法生育者”。常委會審議時,部分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對此有不同看法。
有的委員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毫無疑問應帶頭守法,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但違法生育者是否提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問題,目前國家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建議地方性法規暫不規定。
有的委員則強烈要求,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領導干部超生的處罰規定條款,一定要保留,因為相關法律有規定,這些人擔任相應職務首先就要守法,如果規定違法生育者不得提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領導干部,對特權超生者將會起到威懾作用。
對此,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改時進行了慎重研究。經過多番論證,認為能否提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問題。只要公民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能否認其有被提名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但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行一定國家職能和公共職能,在選舉時應當把好推薦關,按照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要求,依法推薦和確定候選人,保證其素質。因此,新法規要求在推薦和介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有關部門應當對候選人是否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如果候選人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如實向選民公布,保障選民的“知情權”,通過這種民主監督的方式,使特權超生者不能當選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防止超生者利用特殊身份來規避國家法律。(朱遠紅 趙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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