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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惠民政策時,應當優先考慮計劃生育家庭。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
(三)結扎輸精管的,休假7日;
(四)結扎輸卵管的,休假21日;
(五)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日;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確定。
施行節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
接受絕育手術者系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