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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一方無子女并且決定不再生育的,無子女一方同樣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第五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夫妻,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獎勵外,再給予二百元以上的獎勵。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扶助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六十條 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優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關單位停止其享受的優惠待遇,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待遇所得。
夫妻因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條件再生育的,由發證單位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各項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 對鄉(鎮)和街道以上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可以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