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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