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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本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情況,有兩項指標:
2.1省本級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增幅(百分點),指考核年度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比上一年度增長的幅度。計算公式:
2.2省本級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相當于中央預算安排到省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比例(%),指考核年度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相當于同年中央安排到本省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比例。計算公式:
3.調動各種資源參與扶貧開發情況,有四項指標:
3.1本省行業部門投入連片特殊地區和重點縣資金的增長率(%)。行業部門,主要指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國土、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鐵道、水利、農業、商務、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廣播電視、林業、旅游、電力、煙草、能源等部門。
本省行業部門投入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資金的增長率(%),指考核年度,省級行業部門投入到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的各項資金與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長率。計算公式:
3.2本省動員社會扶貧資金投入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的增長率(%),指考核年度省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和武警部隊、科研院校、社會團體等專項安排和籌集的,投入到省內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的資金與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長率。計算公式:
3.3省直機關參與定點幫扶單位占比(%),指考核年度本省所有省直機關單位中,參與了定點幫扶的單位所占的比重。計算公式:
3.4是否在中央主要媒體上宣傳扶貧開發工作。中央主要媒體,指新華社(不含各分社)、人民日報(不含副刊)、中央電視臺、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中國日報等,以及農民日報。
是否在中央主要媒體上宣傳扶貧開發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在中央主要媒體上播放或刊發節目或文章,宣傳介紹本省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經驗和做法。中央主要媒體下設的網絡平臺宣傳內容以首次發布為準;從地方媒體轉載的,以首次轉載為準。所有網絡宣傳內容,均不計轉載次數。同一媒體,對于同一內容進行多次宣傳的,計為1篇次;不同媒體,對于同一內容進行多次宣傳的,可重復計算,按慣例和要求,必須轉播和轉載的除外;在中央電視臺1頻道和新聞頻道財政類節目、人民日報1-4版面宣傳的,每宣傳1次,計為2篇次。若有宣傳,提供相關新聞或報道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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