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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童與法律保護。
主要目標:
1.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和法律保護機制更加完善。
2.貫徹落實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兒童優先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進一步落實。
3.依法保障兒童獲得出生登記和身份登記。
4.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趨勢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趨向合理。
5.完善兒童監護制度,保障兒童獲得有效監護。
6.中小學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
7.預防和打擊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禁止對兒童實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護兒童合法財產權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兒童)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10.保障兒童依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體系進一步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繼續完善保護兒童的法律體系。推進兒童福利、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進程。清理、修改、廢止與保護兒童權利不相適應的法規政策。增強保護兒童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家庭、學校、社會各界和兒童本人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制觀念、責任意識和能力。
3.加強執法監督。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法律責任,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強對執法人員兒童權益保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兒童權益保護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4.落實兒童出生登記制度。提高社會各界對出生登記的認識,完善出生登記相關制度和政策。加強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簡化、規范登記程序。
5.消除對女童的歧視。宣傳性別平等觀念,增強全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導向機制,提高農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加大對利用B超等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打擊力度。
6.建立完善兒童監護監督制度。提高兒童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完善并落實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兒童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
7.保護兒童人身權利。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強奸、拐賣、綁架、虐待、遺棄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組織、脅迫、誘騙兒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嚴厲打擊利用兒童進行扒竊、乞討、賣藝、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傷害兒童問題的預防、強制報告、反應、緊急救助和治療輔導工作機制。整合資源,探索建立兒童庇護中心。加強預防和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兒童及其家長“防拐”意識和能力,為被解救兒童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妥善安置被解救兒童。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兒童,禁止介紹未滿16周歲的兒童就業。建立健全監督懲罰機制,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勞動或危險作業。依法保護兒童的隱私權。
8.加強兒童財產權益保護。依法保障兒童的財產收益權和獲贈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一定權限內獨立的財產支配權。
9.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進一步擴大兒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健全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充實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隊伍,支持和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獲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務和司法救助。
10.推動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的專門司法機構。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專業化。加快建設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或落實專門人員。
11.完善涉嫌違法犯罪的兒童處理制度。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兒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犯罪兒童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堅持未滿16周歲兒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兒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尊重和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對政府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及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員,與成年人分別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羈押、服刑或收容教養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12.完善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兒童的矯治制度。建立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的運作機制,對有不良行為的兒童實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預和行為矯治。加強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兒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專門學校教育和行為矯治的有效途徑和方法,保障專門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同等權利。對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幫教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對綱要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婦兒工委負責綱要實施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結合各自職責,承擔落實綱要中相應目標任務。
(二)制定地方兒童發展規劃和部門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綱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兒童發展規劃。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結合各自職責,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形成全國兒童發展規劃體系。
(三)加強綱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體現兒童優先原則,將兒童發展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四)保障兒童發展的經費投入。各級政府將實施綱要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經費投入,并隨著經濟增長逐步增加。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兒童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兒童發展。
(五)建立健全實施綱要的工作機制。建立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綱要實施工作。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綱要主要目標納入相關部門、機構和社會團體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健全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婦兒工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綱要實施的情況,各級婦兒工委每年向上級婦兒工委報告本地區綱要實施的總體情況。健全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各級婦兒工委全體會議,匯報、交流實施綱要的進展情況。健全監測評估制度,明確監測評估責任,加強監測評估工作。
(六)堅持和創新實施綱要的有效做法。及時開展對兒童發展和權益保護狀況的調查研究,掌握新情況,分析新問題,為制定相關法規政策提供依據。加強兒童發展領域理論研究,總結探索兒童發展規律和兒童工作規律。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學習借鑒促進兒童發展的先進理念和經驗。不斷創新工作方法,通過實施項目、為兒童辦實事等方式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通過分類指導、示范先行,總結推廣經驗,推進綱要實施。
(七)加大實施綱要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級領導干部、兒童工作者、廣大兒童和全社會宣傳綱要內容及綱要實施中的典型經驗和成效,宣傳促進兒童保護和發展的法規政策和國際公約,營造有利于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參與的社會氛圍。
(八)加強實施綱要能力建設。將兒童優先原則的相關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納入各級行政學院培訓課程。將實施綱要所需知識納入培訓計劃,舉辦多層次、多形式培訓,增強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機構相關人員、相關專業工作者實施綱要的責任意識和能力。
(九)鼓勵兒童參與綱要實施。兒童既是綱要實施的受益者,也是綱要實施的參與者。實施綱要應聽取兒童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兒童參與綱要實施的意識和能力,實現自身發展。
五、監測評估
(一)對綱要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監測、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兒童發展狀況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動態反映綱要目標進展情況。在此基礎上,系統分析和評價綱要目標達標狀況,評判綱要策略措施和綱要實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預測兒童發展趨勢。通過監測評估,準確掌握兒童發展狀況,制定和調整促進兒童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綱要目標的實現,為規劃未來兒童發展奠定基礎。
(二)各級婦兒工委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監測評估工作,審批監測評估方案,審核監測評估報告等。監測評估領導小組下設監測組和評估組。
監測組由各級統計部門牽頭,負責綱要監測工作的指導和人員培訓,研究制定監測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數據和信息,撰寫并提交年度監測報告等。
評估組由各級婦兒工委辦事機構牽頭,負責評估工作的指導和人員培訓,制定評估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撰寫并提交評估報告等。
(三)各級政府要將監測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監測評估結果開展宣傳,研究利用監測評估結果加強綱要實施。
(四)建立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制度,規范和完善與兒童生存、發展有關的統計指標和分性別統計指標,將其納入國家和部門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地三級兒童發展監測數據庫。
(五)各級婦兒工委成員單位、相關機構及有關部門要向同級統計部門報送年度監測數據,向同級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