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加大地質礦產勘查、資源開發的同時,努力轉變發展方式,積極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制,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近六年投資1.65億元,共完成礦山廢坑的土地復坑覆土、種草養護和網圍欄建設3.41萬畝,恢復耕地4200畝。
為實現新時期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統一,青海省首先改革礦山環境保護模式,出臺了《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采礦權人開礦必須先繳納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嚴把采礦證發放關,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經主管部門確認的不予發證;對造成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的礦山企業,要求其回填平整、圍欄種草;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生態規劃,劃定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區。同時加大對以前舊礦山環境恢復治理,2003年~2007年共申請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共16510萬元,實施46個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完成土地復坑覆土、種草養護和網圍欄建設34117畝,恢復耕地4200畝。
為確保工程質量,省國土資源部門嚴格進行工程招投標,加強質量、資金監管。所實施的礦山草地恢復治理項目,嚴格按設計完成了復坑覆土、種草養護和網圍欄建設等工作,人工播種的披堿草和星星草長勢良好,達到了恢復礦山植被、重建地質環境系統功能的目的。通過治理恢復工程明顯恢復和改善了治理區脆弱的生態環境,增強了草地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功能,有效遏制了土地荒漠化進程,減少了水土流失,促進了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同時還增加了當地牧民的經濟收入。(記者 康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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