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將實施取水許可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因為,這天起,《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開始“發力”。《辦法》同時規定,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未經批準取水可罰10萬元
日前,《辦法》經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領采礦許可證。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以及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且年取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等情況,將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將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重大旱情取水受限
《辦法》規定,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正常供水;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將被予以限制。在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查處違法行為不力將受罰
《辦法》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
如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審批、發證;擅自批準少繳費、挪用水資源費;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等,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首席記者李紅 實習生 雷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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