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總體部署和要求
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組織編制和審批整合實施方案,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準的進一步推進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制度,初步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長效機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一)科學編制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各地在加快推進已確定整合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結合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需進一步推進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確定整合范圍,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明確2010年年底前必須完成的整合重點及目標任務。整合實施方案實行分級審批。整合礦區內礦山企業原采礦許可證均為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頒發的,整合實施方案可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其它整合礦區的整合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已經批準的整合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需要調整整合實施方案的,應盡快組織修訂,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合理確定整合主體,鼓勵優勢企業參與整合。地方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從資金、技術、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制訂整合主體標準,明確整合后的礦山建設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指標。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符合整合主體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從整合礦區內產生整合主體。對礦區內參與整合的礦業企業均達不到整合主體標準,或者參與整合的礦業企業在規定整合期限內未達成整合協議的,當地政府可以優先選擇符合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的下游優勢企業作為整合主體;或者以招標方式規范引入優勢企業,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整合主體;或者將礦區內礦業權依法收回,統一規劃后按規定權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體標準要求的企業出讓礦業權。鼓勵優勢企業充分利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運用市場方式,實施整合,培育壯大礦業龍頭企業。
(三)規范證照辦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礦區整合主體確定后,應及時劃定區塊或礦區范圍。對于應發放采礦許可證的,在劃定礦區范圍后,憑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經審查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企業持該采礦許可證,須在兩年內完成采礦權有償處置及有關規定要件,開展生產系統改造,申辦其他相關證照;未取得相關證照前,礦山企業不得生產,采礦權不得轉讓、變更。負責整合工作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密切配合,協調行動,齊抓共管,進一步明確整合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實行限時辦結、現場辦公、“一條龍”辦公等制度,依法為整合后的礦業企業換發相關證照。
(四)實施適度優惠政策,調動參與整合的積極性。按照整合實施方案,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有關地方整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已確定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基礎上,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協商,可適度調整其鎢、銻、稀土等礦種開采總量指標。對整合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安排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國家戰略性礦產勘查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及礦產資源保護項目。
(五)創新整合模式,推動礦產開發結構調整。統籌考慮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生產要素,以及企業制度、技術、人才、資金等要素,進一步推進多要素整合。各地要創新整合模式,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探索多元投入,實施聯合出資、整裝勘查,勘查開發一體化,風險共擔、成果共享、互利共贏的新模式。鼓勵整合主體向資源高效開發利用、資源綜合回收率高、應用深部找礦技術和難處理礦高效選冶技術的企業傾斜。鼓勵有實力的企業突破地區、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種方式對礦業企業進行重組,實現規模化開發,進一步提升產業集中度,增強產業競爭力。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合理布局和結構優化。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重點勘查區和開采區,設置鼓勵、限制、禁止勘查區和開采區,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完善勘查開采和規劃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探礦權出讓分區管理,提高勘查開采準入條件,建立探礦權退出機制,限期淘汰達不到標準的礦山。根據規劃合理設置礦業權,原則上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主體。對于同一個礦區有多個探礦權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時要整合成一個開采主體。探索建立探礦權合理投放機制和采礦權總量控制制度,積極推進探礦權有計劃投放。對整合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前提下,礦業權投放數量可給予傾斜;對未通過整合驗收的地區,調減其新設礦業權投放數量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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