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14日下午公開對在“6.28”事件中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放火罪的張光靜、莫光付;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肖春平;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李秀龍、李慶安、柴吉方等6名犯罪分子進行一審宣判。
今年6月28日,貴州省甕安縣發生了一起聚眾打、砸、搶、燒縣委、縣政府和縣公安局辦公大樓的嚴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財產損失和警民受傷的嚴重后果。
甕安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光靜、莫光付均系甕安縣幫派組織“玉山幫”成員,當日兩人積極參與打砸公安局大樓、劫取公安機關收繳的管制刀具襲擊民警和焚燒機動車輛等行為,已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放火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肖春平、李秀龍、李慶安等3人都曾因犯盜竊罪和搶奪罪被判刑,當日又對奉命前往甕安執行維穩任務的公安車隊進行阻撓,或參與打砸公安局大樓、辦公設施,并毀損多部車輛。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系累犯從重處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5年和5年。
當日參與沖擊甕安縣公安大樓的柴吉方,案發后投案自首,被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據悉,甕安縣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6·28”刑事案件,還將陸續開庭審理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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