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昨天撥打本報熱線反映,他女友25日在新街口肯德基店用餐,一個女的從洗手間沖出來,用帶血的衛生紙糊在他女友臉上。事后店方沒向他們道歉,聽說那個女的是精神病,經常到那家肯德基店來,不知道此事店方有沒有責任。
據他女友回憶,那名女子是短發,年齡在二三十歲,身高在1.63米左右,但是并沒有記得她的容貌。事發時包括徐的女友在內,至少有2人被那名女子用帶血的衛生紙“襲擊”。當天下午5點左右,徐先生接到女友電話趕來與店方理論,店方才報了警,警方趕到為雙方進行了調解。徐先生表示,自己的女友到現在還在恐懼中,因為事情發生在女友在店內消費時間,店方連保安都沒有,更沒有盡到提醒和保護的責任。最終,店方愿意拿出100元用餐抵用券賠償,但是當事人要求賠償600元現金。目前,淮海路派出所積極尋找肇事女子,如果其是具備行為能力的正常人,還要追究她的相關責任。此外,民警也愿意再次為雙方進行調解。
那么店方在此事上究竟有沒有責任呢?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高駿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此事而言,店方肯定是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包括兩塊:一是物質賠償,也就是因此事產生的醫藥費、檢查、化驗費用及交通費等;二是精神賠償。(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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