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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2006《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
國際航空運輸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賠償實行雙梯度責任:
(一)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二)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1、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2、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圖表:黑龍江伊春一架客機失事 新華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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