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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地拆遷職務犯罪增多 揭鄉村干部涉罪根源

2011年04月11日10:50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職務犯罪 征地拆遷 征地程序 拆遷評估 征地補償款 農村基層組織 拆遷補償標準 鄉村干部 犯罪手段 農村問題

【核心閱讀】

北京市延慶縣法院近期審結一起貪污拆遷補償款案。延慶縣延慶鎮原副鎮長張書軍,被控在主管延慶鎮米家堡村路段的占地拆遷工作中,伙同被拆遷人耿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提高拆遷補償標準、虛加建筑面積進而增加拆遷補償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88萬元,其中,張書軍分得50萬元。法院判決張書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征地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

一筆拆遷補償款

“放倒”多名基層干部

現年42歲的張書軍在延慶縣延慶鎮副鎮長任職期間,分管該鎮政府辦、計生辦、村鎮科工作,主管延慶鎮米家堡村路段的占地拆遷工作,并代表鎮政府與被拆遷戶簽署拆遷補償協議。2009年7月,在延慶縣市政管委工作的耿某在得知米家堡村路段將要進行綠化拆遷后,以40萬元的價格從張某處轉租了位于米家堡村靠近路邊的飯館,并在簽訂協議時,故意將簽約日期提前到2009年1月1日。

拆遷工作于2009年9月開始,耿某的飯館只有一部分在拆遷范圍內。為了分取更多的補償款,他找到主管拆遷的張書軍,想把飯館全部拆掉。但因為村主任王某和村支書楊某不同意,耿某便行賄王某與楊某每人14萬元,兩人終于松口答應。最終,張書軍授意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員在飯館實際面積的基礎上虛增700平方米,形成了368萬元(實際價格為297萬元)的拆遷補償總額。補償款拿到手后,耿某遂取出50萬元交于張書軍手中。

2010年6月,東窗事發,米家堡村村主任王某和村支書楊某因受賄被警方刑事拘留,隨后耿某被傳喚到檢方接受調查,主管拆遷的副鎮長張書軍也隨即落馬。

根據檢方指控,2009年國慶節前,張書軍利用主管米家堡村路段占地拆遷的職務便利,伙同被拆遷人耿某,采取提高拆遷補償標準、虛構建筑面積進而增加拆遷補償款的手段,騙取拆遷補償公款共計88萬元,其中張書軍分得50萬元,耿某分得38萬元。案發后,兩人將這部分贓款退還。

北京市延慶縣法院一審判決張書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耿某犯貪污罪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獲刑7年。米家堡村“村官”王某和楊某,則因共同收受耿某給予的賄賂款共28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獲刑5年。

涉農職務犯罪增多

征地拆遷成高發領域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涉農職務犯罪案件逐漸增多。多個地方檢察機關的調查、報告顯示,農村土地征用、拆遷成為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高發領域。

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楊琳根據辦案實踐,對農村土地征用拆遷職務犯罪進行梳理。“通過剖析近來查辦的集體土地征用發生在拆遷環節的職務犯罪案件,手段日益多樣化,并且由于環節眾多,往往以共同犯罪、一人數罪的形式出現。”楊琳說,“除了虛增、虛構承包土地騙取拆遷補償款這一手段之外,目前發現還有4種犯罪手段。”

首先是借原有房屋拆除工作的開展,肆意收受好處。如辦案中發現,農村基層組織干部利用某些人員欲承攬拆除房屋業務之機,收受或直接索要賄賂。其次是利用發放征地補償費用“時間差”挪用征地補償款。某村村委會主任兼黨支部書記在一年時間內,個人決定將村土地補償款814萬元分10次借給他人進行經營活動,至案發時仍有180萬元尚未歸還。

還包括虛報征地補償項目,騙取征地補償款。如辦案中發現,土地承包人與村干部相勾結,虛假延長承包合同年限,騙取預期補償;土地承包人與村干部相勾結,不惜冒用現已去世的村民的名義倒簽合同,編造補償承諾,騙取拆遷補償款;村干部將拆遷信息透露給拆遷戶,給拆遷戶搶建、搶種創造機會,多獲補償款,從而收受賄賂或貪污。

此外,拆遷評估人員采用人為操縱標準等手段從中收受賄賂也是手段之一。楊琳介紹,辦案中發現,在對被拆遷物作價評估過程中,由于評估過后建筑物在短時間內即被拆除,評估人員肆意對地上物的數量、規格等進行評估,使拆遷戶獲得高額補償,進而從拆遷戶收取好處。

財務管理需規范

“拆遷泄密”值得重視

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問題“病根”在哪里?

北京市法學會農村法治研究會曾依托北京高校、組織近百名大學生面向全國100多個村進行了農村問題調查。通過這次調查,征地程序不透明、村組織財務混亂等問題“浮出水面”。

該調查負責人、北京市法學會農村法治研究會會長佟麗華介紹,經過對60個村的調查,發現各地征地程序不一,常見的包括強制簽字征地、政府直接決定、與被征地人直接協商、村委會自主決定、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等5種程序。其中,征地程序不透明、無法保障村民知情權的村,往往引起征地糾紛,也容易出現涉農職務犯罪行為。

“調查中還發現,因涉農行政組織財務管理人員素質不高,財務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令人堪憂,導致財務賬目普遍不健全。”佟麗華說,鄉鎮一級的“村賬鎮管”制度在有些地方僅表現在形式上的管理,往往是形同虛設,也未起到監管作用。在該次調查收集的50起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有45起涉及農村集體財產和各類款項,每個村官作案手段都涉及違法違規財務操作。

“還應重視拆遷泄密問題。”楊琳說,拆遷之前消息泄密、利用“內幕消息”牟利……此類做法時常見到,擾亂了正常拆遷秩序,并導致拆遷成本大幅提高,這一問題應受到重視。據介紹,辦案中發現,部分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得知土地即將征用拆遷的信息后,利用“非官方渠道”獲取內部消息的便利,采取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塊,待土地征用拆遷時獲取暴利。這種行為不僅涉嫌侵害國家和被拆遷方利益,引起原承租人上訪鬧事,同時引起村民的強烈不滿,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組織的廉潔性和公信力,因此,如何對上述行為進行界定和規制,如何加大對農村集體資產的保護力度,應當引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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