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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7月,全國多地出現連續高溫天氣,中央氣象臺先后發出多次高溫預警。在這樣的天氣中,盡管有些單位采取了放假的方法讓勞動者“避暑”,但大多數勞動者依然忙碌在工作崗位上。尤其是建筑、運輸等諸多行業的職工,還必須在炎炎烈日下“戰斗”。
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不少勞動者對自身所擁有的“高溫權益”不甚了解,也會產生諸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高溫天氣下從事勞動享有哪些合法權益以及如何進行維權”等困惑。不少人發出疑問:在酷暑中工作,用人單位到底應該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還是應該放假?又或者既應該發放津貼又應該放假?發放津貼又該發多少、如何發?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邀請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對勞動者的高溫權益進行逐一梳理,希望這樣的解析能夠為勞動者提供一些依法維權的“背景知識”。
——編者
近來,各地相繼出現高溫炎熱天氣。走在路上,人仿佛要被發燙的熱浪融化;在這種天氣下工作,其辛苦程度可想而知。但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一項調查顯示,在露天工作的受訪職工中,57.7%稱未拿到高溫津貼。更有人表示,“對于我們在基層工作的人來說,‘高溫津貼’只是個傳說。”
盛夏高溫,不僅考驗勞動者的生理和心理忍耐力,更考驗企業對勞動者的關懷和權益保障力度。
高溫權益之一:
按月及時足額獲得高溫津貼
案例 :
小劉是北京一家家具公司的裝卸工,每年七八月,都是這家公司的業務旺季。為了趕業務量,即便連續幾日都是35度以上高溫天氣,家具公司仍會安排小劉從事露天作業。活是干了,可小劉從來沒有領到過高溫津貼。
小劉了解到相關規定后就與公司溝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公司沒有回信兒。為此,小劉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張的申請請求。
法律解析 :
2007年國家四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另外,北京人保局也在2010年規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發放;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標準發放。該通知中還規定,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維權提示 :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另外,高溫津貼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資之中,并且需要按月發放,不得按工作日發放。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外,在每年夏季還應當為全體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需要強調的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凡是符合當地規定的高溫費發放條件的,都應當領取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能以“級別”、“編制”等為由拒絕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
高溫權益之二:
高溫天氣停工不能停發工資
案例 :
小譚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搬運工,長年在戶外工地工作。去年夏天,由于天氣異常,出現多日桑拿天氣,公司在七八月份斷斷續續停工長達半個月。
在九月份結算工資的時候,公司扣發了小譚等多名員工半個月的工資。當時小譚他們也沒有提出異議。可是事后得知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因高溫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
于是小譚等人就與公司進行溝通,最后經過上級工會組織的介入,順利地討回了本屬于自己的半個月工資。
法律解析 :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在2007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維權提示 :
雖然此前各部門已經發放過關于高溫酷暑停工的通知,但是在夏季的時候,建筑、環衛等領域的勞動者一般都不會停止工作。
這樣的現象,表面來看是用人單位不服從不執行,但事實上也是不少勞動者不愿意執行的——因為目前在中國,低收入勞動者仍有很大部分是領計時工資。如果他們停止工作幾個小時或者一天,那么收入也必將減少,這對于他們個人或家庭的生存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高溫停工停薪成為“架空”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一個障礙。而在上述通知下發之后,勞動者今后再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我們可以預見到,這一通知將從根本上改變勞動者高溫權利保護停留在紙面上的尷尬局面。
高溫權益之三:
高溫場所工作中暑算工傷
案例 :
小趙是綠化公司的道路清掃工。不久前,由于連日的高溫下作業,小趙在工作時嚴重中暑,昏迷不醒,被路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搶救,花費了數千元的醫療費用。
后經當地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小趙的中暑屬于職業病。
出院后,小趙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并被工傷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
后來,小趙所在公司積極聯系社保部門,保證了小趙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法律解析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患職業病的;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004年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內包括了“中暑”情形。
也就是說,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并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維權提示 :
勞動者想要讓中暑確認為職業病,一定要向職業病防治機構提請職業病診斷,經過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診斷才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有工傷保險,則相關待遇從保險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權利,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勞動者享受到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對于中暑的認定通常也要注重結果,如果是一般中暑休息一下就會好轉,自然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高溫權益之四:
勞保條件欠缺可拒絕工作指令
案例 :
小朱是一建筑公司的電焊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應當向小朱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
但是小朱入職之后發現,工地上根本沒有防止高溫灼傷的設備及可供工作時防暑降溫的條件,特別是在持續高溫天氣的情況下,工友們經常因為中暑而無法工作。
在一個桑拿天氣里,為了保證工程進度,該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當該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絕后,該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小朱予以辭退。
小朱向仲裁機關提出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申請。仲裁委支持了小朱的請求。
法律解析 :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維權提示 :
在高溫天氣里,用人單位對露天環境下的勞動者更應當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而此時不視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胡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