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4.精神病院為何人滿為患——珠海白云康復醫院遺棄病患
【事件回顧】
2013年9月10日,何穎英等7名來自珠海白云康復醫院的精神病患者被遺棄,滯留在東莞市南城汽車站候車室內一日。在東莞警方介入后,珠海白云康復醫院將他們接走。但該院否認這是遺棄病患,只承認醫護人員工作失誤,不慎與她們走散。
【北京一加一分析評論】
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正當公眾們高呼“被精神病”時代終結之時,這起事件的發生,卻將似乎已被遺忘的、《精神衛生法》應當保護的重要主體—精神障礙者再次推到了臺前。
對于精障人士的自主決策權、監護人認定及其權利范圍,國內相關法律的規定,一直以來就倍受爭議。正是因為精障人士的監護人決策制度,比如“誰送來誰接走”,導致大量精障人士被遺棄在精神病院無人問津,這也是他們被醫院遺棄的原因之一。當然,不管以任何理由,當精神障礙者被醫院接收之后,他們也無權隨意將他們已經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隨意遺棄。
同時,根據《公約》的宗旨,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不得被隨意剝奪,并且應當為其提供各種支持以輔助自主決策,而非輕易地用監護人決策替代,或者隨意剝奪其自主決策。即使考慮到精神障礙者可能造成社會危害,對是否剝奪其自由的裁量權,也不可以交給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監護人或者醫生。而《公約》第十四條自由和人身安全還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剝奪自由的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的保障,并應當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
這些基于對精神障礙者做為人的固有尊嚴的尊重的條款,是否能夠落實,才是我們應當關注的,而不僅僅是高呼“被精神病”時代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