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新觀察
開發商:退房就交違約金
目前北京的銀行都在嚴格執行新的貸款政策,因此,一些交了首付款卻沒有辦下來貸款的購房者,就不得不向開發商提出退房。我們的記者在調查的時候就發現,很多業主在要求退房的時候都會碰到一個麻煩,因為開發商都會告訴你,已經簽合同,再退房是需要交違約金的。這讓很多購房者左右為難。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北京的很多購房者都給開發商交了首付款,在得知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后,他們紛紛組織起來,要求開發商退房,退回首付款。然而,有很多購房者向記者反映,他們的要求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記者以買房者的身份撥通了一家樓盤開發商的電話。
某樓盤開發商客服說,我就告訴你們吧,這錢是肯定不會退的,都簽過合約了,還打電話來干什么啊,我們這邊是肯定要退10%的違約金的,國家政策我們根本不管,我們只按合同辦事,就這樣吧。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北京的二手房的交易中,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
房地產中介說,在客戶買房之前交給業主一部分首付,后來就出臺了新的政策,業主不可能全額退給買房者的房款。
房地產中介說,這個定金業主是不會退給你的,不會退給買房者,買賣房,定金既然已經交了,就不會退了
銀行不放貸,退房又要交違約金,這樣的局面,的確是很多買房者沒有料到的,這樣的問題,究竟應該怎樣辦呢?我們的記者今天專門采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邱寶昌介紹說,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開發商應該退還購房者的首付款和定金。來聽聽法律專家的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作為一個購房人,買受人不能和銀行簽定商品房貸款合同進而導致了買賣不能繼續履行,那么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作為出賣人應該將收受的購房款的本金及其利息或者本金歸還買房者。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如果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導致擔保貸款不能進行時,雙方均不承擔責任。邱寶昌告訴記者,根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這次的房貸宏觀調控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說,都屬于不歸責事由,所以不存在違約問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開發商已經在過快增長的房價中掙了很多,而一旦遇到調控的時候又去收取所謂的定金,違約金,極為不合理,本來在房價調控中是受益者,而在調控中又更加受益,更加牟利,去損害消費者利益,這種做法既違法了法律規定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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