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奧運會召開,我國奧運健兒勇奪金牌,戰績輝煌,奧運金牌獎金如何繳稅成為近期向稅務部門咨詢的焦點問題。最近部分媒體曾報道: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都免征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記者咨詢豐臺區地稅局的相關人員得到答復稱,個稅免征應看獎金來源。
稅務人員告訴記者,奧運比賽運動員的獎金大致有三種來源:一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給運動員的獎金,二是各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發放的獎勵,三是由各企業提供的贊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部分媒體報道的“各種獎賞收入都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說法,是片面、不正確的。地稅工作人員再次澄清:對于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應該免納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獎金及獎賞收入都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本報訊 (記者傅洋 通訊員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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