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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評審,確定項目支持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物聯網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標準研究與制訂、應用示范與推廣、公共服務平臺等方面的項目。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人;
(五)擁有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及已開展的市場應用方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采用一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投入的項目。原則上,技術研發、標準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臺類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產業化、應用示范與推廣類項目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
第九條無償資助額度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項目指南確定。
第十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