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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性,規范效力仍待觀察
中國軟件評測中心主任助理朱璇說,此次個人信息安全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屬于技術指導文件。所謂技術指導文件,即只有指導性,沒有強制性;只有象征意義,沒有實際意義、操作價值。那么,不是強制性標準甚至非推薦性標準,標準通過會對行業起到多大的規范效力仍待觀察。
歐陽武也表示,即將出臺的標準是非強制性的,是政府組織推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一部分。這個標準正式出臺后,還將有一系列的配套標準,包括技術保障、管理規范、認證和審計細則等。“現在每個企業都說自己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做得很好,但如果去查,肯定都有問題,都保護得不好。這些系列標準出臺后,就可以形成一個閉環,明確責任,推動企業遵照執行。”
立法討論
業內觀點:保護個人信息還得靠立法
此次出臺的《指南》,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對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作用有限,最重要的還是得立法。
有評論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并非國家強制性標準,只具有引導作用,在強制性、權威性與震懾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規的作用。在巨額利潤誘惑之下,若沒有嚴厲的處罰措施,讓那些機構、企業談自律,要求他們按行為準則來行事,這無異于癡人說夢。僅憑一部非強制性的指南實現個人信息安全也是不現實的。
上海律師杜躍平認為,目前信息保護問題雖已到“深水區”,但還在“摸石頭過河”,工信部出一個指南,畢竟“聊勝于無”,在實踐中積累些經驗。但關鍵還是要出專門法,可先出個專門條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主要還是得立法。”中國信息經濟學會副理事長楊培芳認為,“現在有些部門規章,但層級不夠,要有專門法律,進行細化歸納。原有的東西可以延用,但還要增加一些新條款,能覆蓋種種新現象。”
《指南》起到鋪墊作用,但立法尚需時日
《指南》牽頭制定單位中國軟件評測中心副主任高熾揚日前表示,《指南》的出臺更具有行業指導意義,而立法還尚需時日。
高熾揚表示,法律和標準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標準更多的關心的是信息系統的;法律的約束范圍很廣,特別是事后的懲戒部分,而標準關注的則是事前怎么處理,該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說,標準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夠導致這個法律很快的產生,談指日可待這件事情還不那么容易。”
但高熾揚認為,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間,一系列的前期調研、國內外法律研究,以及與社會各界的交流,都為立法在技術和社會關注以及輿論層面做了很好的鋪墊,對立法工作會產生很好的前期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