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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答: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電力法》對電力設施保護有何規定?
答: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3、我區對農村公用變供電客戶的供電容量有何規定?
答:為了防止農村公用變(綜合變)超負荷運行,對除居民外的低壓客戶供電容量限制在50千瓦以下,超過50千瓦的需安裝專用變。
4、哪些情形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答:1)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5、哪些情況下供電企業可以不經批準即中止供電?
答: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
2)確有竊電行為。
6、什么性質的負荷供給臨時電源?
答: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
7、臨時電源用戶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企業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8、對長期抄不到電度表也不交電費客戶,供電企業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用戶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如期抄到電度表讀數時,供電企業應通知該用戶并終止供電。對長期拖欠電費不交的,將實施拆表銷戶。
9、什么是供用電合同?供用電合同應在什么時候簽訂?
答:供用電合同是平等主體的供電方與用電方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供用電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民事協議。供用電合同應在正式供電前簽訂。
10、居民客戶是否需要簽訂供用電合同,以怎樣的方式簽訂?
答:居民客戶應該簽訂合同。
11、供用電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形式?
答:供用電合同可以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標準格式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客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用電方式特殊的客戶。
(國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