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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違約
借款人有屬于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1)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條項下所列任何一項義務的實際發(fā)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糾正。
(5) 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債務清償能力時未提前書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借款人出現第十條項下違約行為中的任何一項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fā)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抵押物,追究保證人連帶擔保責任,并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11.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1)逾期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額×逾期天數,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
(2)挪用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額×挪用天數,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有權依據相關擔保合同處置抵(質)押物,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6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扣劃約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托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2.2 扣劃后,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2.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罰息、罰息復利、利息、利息復利。
12.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時,按委托銀行在扣劃日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