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會展業秩序,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聯合發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辦法》將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記者12日從商務部獲悉,依據該《辦法》,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辦法》要求,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應配合加強專利保護,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
《辦法》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展會期間商標保護,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辦法》明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加強展會期間著作權保護,受理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投訴,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指出,參展方侵權成立的,展會管理部門可依法對有關參展方予以公告;參展方連續兩次以上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主辦方應禁止有關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
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會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記者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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