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告
2007年第27號
公布《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27號
【發布日期】2007-04-11
為支持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共同制定了《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現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
為發揮中華文化的傳統優勢,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高文化企業國際競爭力,帶動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并負責解釋和調整。
各部門將在列入本目錄的項目中認定一批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發展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友誼的且具有比較優勢和鮮明民族特色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在符合本目錄要求的企業中認定一批擁有國際文化貿易專門人才、具備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各部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海關通關等方面創造條件予以支持。
一、新聞出版類
01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圖書、電子出版物
重點企業標準:
1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權成果15個以上或實物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產品,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電子出版物包括電子游戲出版物。
02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報紙、期刊
重點企業標準: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產品,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2或擁有在國外有一定影響、學術水平較高的學術期刊和大眾化報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設有出版機構、向海外輸出版權的報刊;或使用外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出版并發行到境外的報刊;或面向海外僑胞定向發行的僑刊鄉訊。
03互聯網出版物與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有相對固定的輸出渠道,年出口額1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產品,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互聯網出版物包括互聯網圖書、互聯網雜志、互聯網報紙、互聯網電子出版物、互聯網音像出版物、互聯網學術文獻出版物、互聯網教育讀物、互聯網地圖出版物、互聯網游戲出版物、手機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點企業標準:
1積極與國外出版集團合作,針對國際市場開發的有良好市場潛力的外向型產品;
2進入國際主流銷售渠道,海外宣傳和推廣活動效果突出;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與外方共享知識產權的原創產品,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
說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與境外出版機構共同投資、共同策劃、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擔風險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資策劃、與境外出版機構聯合出版,并由外方負責在海外開拓市場的出版物;
3外方出資策劃、中方提供內容,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并面向國際市場的重大出版項目;
4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互聯網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權輸出
重點企業標準:
1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權30項以上,或單品種(含系列叢書)出版物的年版權輸出收益達到1萬美元以上;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產品,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06出版物實物出口
重點企業標準:
1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2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銷售潛力。
07重大國際性出版物商業展覽
重點企業標準:
1所承辦展覽有固定舉辦的屆次,境內展覽每屆達成輸出版權交易200項以上,境外展覽每屆達成輸出版權交易200項以上或銷售實物金額10萬美元以上;
2所承辦展會有一定的規模和知名度。
08對外翻譯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在國內翻譯界具有較高聲譽,有突出翻譯成果;
2有固定的專門辦公場所。
09印刷、復制、制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
2工藝達到國際水平。
10境外設立機構提供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制作等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版權項目數量或實物出口額在全國排名前十五名之內;
2具備較強國際市場開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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